廈門市汽車配件用品行業協會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三十條

協會介紹

廈門市汽車配件用品行業協會是由政府部門批准登記註冊、廈門地區汽車用品及服務業的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2011年12月21日正式成立。

協會宗旨

廈門市汽車配件用品行業協會是由政府部門批准登記註冊、廈門地區汽車用品及服務業的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2011年12月21日正式成立。

協會發展

廈門市車配件用品行業協會包涵汽車配件、汽車用品及汽車服務產業,覆蓋面廣、涉及企業多,行業體系發展空間廣闊。協會由生產型企業、流通型企業、服務型企業的三大版塊進行組織發展。三大版塊的體系構建,將打造行業產供銷服務一體的流程式組織管理體系平台,逐步建立起相對完善的、面向全國汽車用品的行業組織銷售網路。

協會服務

協會擁有精英會員58家。隨著協會運營規模的迅速擴張,服務體系的不斷完善,協會將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上不斷提升會員管理協調平台,全面實行民主化、信息化的管理模式,逐步成為服務品種齊全、專業程度高、網路分布廣的知名協會,為中國汽車配件用品行業樹立典範。

協會章程

廈門市汽車配件用品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廈門市汽車配件用品行業協會。英文名稱:Xia Men Automotive Parts Trade Association(縮寫:XMAPT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廈門地區經政府部門合法登記註冊的汽車用品及服務業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循黨的路 線、方針和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維護汽車用品行業和全體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為全行業的經濟發展、技術進步、科學管理和學術研究服務。在政府與汽車用品行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汽車用品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廈門市商務局和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住所:廈門市體育路45-47號海峽汽配城11號樓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一)開展汽車行業代表研討活動;行業協調;行業自律;行業規範;行業服務等四項職能;
(二)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協助政府相關部門規範汽車用品行業的管理工作;
(三)開展對汽車用品行業基礎資料的調查、收集、研究和整理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標準及行業法規等方面的建議;協調協會內企業之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關係,促進行業和諧發展;
(四)開展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資料和市場信息,組織行業性的交流活動,指導企業的經營管理;
(五)組織本行業技術開發,業務技術,專業人才培訓;
(六)推廣行業相關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七)加強汽車用品技術理論探討,組織行業發展有關課題的研究;
(八)組織會員企業到境外考察,參展;
(九)發展與國內外相關社會團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十)組織行業有關人員制定汽車用品及服務行業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和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實現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目的。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會員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並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二)從事汽車用品行業及汽車服務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
(三)在汽車用品行業及服務相關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知名度和美譽度。
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等與行業相關的社會知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經協會秘書處授權予以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提出書面申請,並交還會員證,經協會理事會議表決同意,方可辦理有關退會手續。會員1年內不參加協會活動、不繳納會費的,視作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監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適時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必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一般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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