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廈門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是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方案,1995年施行。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
【發布日期】1995-10-11
【生效日期】1995-10-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

(第20號)

《廈門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洪永世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一日
廈門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廈門市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適應廈門經濟特區發展的需要,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在城市範圍內從事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第三條凡從事城市供水活動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廈門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的統籌規劃、計畫用水並對城市供水行業進行協調和監督管理。
環保、水、衛生、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進行城市供水工作的管理。

第五條市供水主管部門應會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經市政府批准後納入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統一實施。

第六條城市供水堅持開源節流並重、先生活後生產、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用水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必須愛護供水設施,並按有關規定節約用水。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八條市供水主管部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應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坂頭水庫、上里水庫是城市供水專用水庫,由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北溪引水工程、汀溪水庫、湖邊水庫是廈門市城市供水主要供水水源,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供水水源調度,確保城市供水需要。

第十條坂頭水庫、上里水庫、汀溪水庫、湖邊水庫的保護區和其它擬作為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區由環保部門會同供水、水利、衛生、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劃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一條各供水水源管理單位應依照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等有關規劃,加強管理,確保水源的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各供水水源管理單位應加強對飲用水水源的防護管理,確保穩定、不間斷地向城市供水企業提供所需的水量。因維護需減少或暫停供水的,應事先通知市供水主管部門,並做好調度與安排,儘可能不影響城市供水。

第三章 城市供水企業管理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企業”),應向市供水主管部門辦理資質預審,並按規定領取《城市供水企業試運行證書》。
市供水主管部門應一次性告知供水企業辦理資質預審所需全部檔案,並於收齊所需檔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出預審意見。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供水企業持《城市供水企業試運行證書》向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供水企業取得試運行證書滿二年的,應按規定辦理資質正式審查,申領《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每五年複審一次。

第十七條供水企業合併、分立應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報備手續,原《城市供水企業試運行證書》或《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作廢。分立、合併後的供水企業應當重新申請資質審查。

第十八條供水企業向用戶供水前,管道必須嚴格清洗、消毒,經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供水。
供水企業應按規定加強對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檢測,確保水質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九條供水管網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保持足夠的服務壓力,並應按規定設定測壓點。

第二十條供水企業應嚴格計量管理,源水管、出廠管和用戶均應配齊合格的計量儀表。

第二十一條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報告市供水主管部門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連續8小時以上停止供水的,並應先經市供水主管部門批准。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急需停止供水的,應報告市供水主管部門,並儘快通知有關用戶,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停止供水時間超過3日的,供水企業應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二十二條供水企業應積極配合市政工程、園林綠化、道路維護、環境衛生等部門設定供水點,並接受委託對其修建的供水設施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供水企業應與用戶簽定供水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用戶應按時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的,每逾期一天加收水費額3‰的滯納金。逾期2個月不交的,供水企業有權停止供水,用戶補交有關費用後,供水企業應迅速恢復供水。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價格由供水企業根據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結合制水成本分質分類提出,報市物價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除海上供水、碼頭供水或其他特殊需要外,禁止轉供和轉售自來水。
轉供、轉售自來水應經市供水主管部門批准並按批准的轉供範圍、轉供對象和轉供價格進行。

第四章 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指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用戶自建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管道、水泵機組等設施從供水企業的公共供水管網取水,間接為用戶提供生活飲用水。

第二十七條凡需建造二次供水設施的用戶,應先經供水企業同意並持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向市供水、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八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水池應設定在滲水廁所、滲水坑、垃圾、糞渣場、污水管道10米範圍以外的地帶;
(二)水池無滲漏,水池蓋密封性能好並設定必要的入孔、透氣孔以及防止異物進入池內的設施;
(三)水池結構合理,水管布置適當,不存死水區;
(四)建築材料、管材閥門符合衛生和質量規定。
禁止二次供水的上、下水池管道與供水企業的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通,低位水池的溢水口嚴格與下水道相連。

第二十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由其所屬單位負責管理,已設有管理部門的,由該部門負責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的專門管理人員應持有《健康證》。

第三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應報請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取得二次供水登記卡後,用戶方可向供水企業辦理裝表供水手續,並於通水前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沖洗、消毒,經衛生部門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第三十一條二次供水的儲水池和水箱每年應進行一次以上的清洗。每次清洗完畢後七日內應抽取水樣,向衛生部門辦理檢驗,不合格的,應重新清洗直至檢驗合格。

第三十二條二次供水水質受污染的,應立即停止供水,並及時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檢驗合格後方能恢復供水。

第三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保潔應由專業隊伍進行。
二次供水設施保潔的專業清洗隊伍應持有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並於成立後三十日內向市供水主管部門辦理報備手續。

第五章 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三十四條城市供水設施應按城市供水發展規划進行建設。

第三十五條供水企業對其修建的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泵站、淨(配)水廠、井群、輸(配)水管網、閘門、進戶總水錶、公共用水站等設施應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全全運行。
市政消火栓由消防部門委託供水企業進行管理和維護。除消防使用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供水企業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
用戶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線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前應經供水企業驗收合格並交其統一管理。

第三十六條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向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應當報經市供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七條供水企業和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一米以內不得堆放物件、植樹,不得進行有害供水管道及設施安全的行為。
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兩側(口徑300毫米以下管道兩側各2米內,口徑300毫米以上管道兩側各3米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修建與公共供水管道並行或交叉的地下管道及設施,應嚴格執行城市管理設計規範的規定,不得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三十八條禁止直接在供水企業的公共供水管道上接裝水泵抽水。

第三十九條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供水企業的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接通。
禁止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第四十條供水企業進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檢查維修、臨時、故障檢修,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攔。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的供水企業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試運行證書》而向社會供水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供水,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警告,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報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試運行證書或資質證書:
(一)未按規定申請資質正式審查和複審的;
(二)申請資質審查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三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一)水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
(二)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四)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的。

第四十四條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供水站點或擅自轉供轉售自來水的,除由市供水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外,並按當月水量以最高水價的10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未經批准進行二次供水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供水企業並應對其停止供水。二次供水水體造成污染的,由衛生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二次供水儲水池或水箱未加蓋上鎖的,上、下水池管道與供水企業的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線的,低位水池的溢水口與下水道相連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供水企業應對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其改正、賠償損失,並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私自移動、拆除、損壞、竊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在規定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範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按損失處以二倍至五倍罰款;
(三)擅自啟用市政消火栓或破壞市政消火栓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直接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接裝水泵抽水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六)使用或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道與公共供水管道直接連通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有上述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經市供水主管部門批准,供水企業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吊銷《城市供水企業試運行證書》或《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予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八條在水源保護區內排入或滲入工業廢水、生活廢水以及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活動的,按環保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廈門市供水管理暫行辦法》、《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廈門市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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