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廈門市印尼歸僑聯誼會(簡稱印聯會)(XIAMEN INDONESIA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ASSOCIATION,簡稱XIROC)是廈門地區印尼歸僑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民眾組織。該會主管單位是中共廈門市委統戰部,廈門市僑聯的團體會員,登記管理機關是廈門市民政局,接受中共廈門市委統戰部、廈門市僑聯、廈門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該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一切活動的根本準則和出發點,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定、政策、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印尼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旗幟,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致力於加強與海內外印尼歸僑、華僑、華人的聯絡聯誼,以增進中印(尼)兩國的民間經貿、科學技術、文化教育的交流合作與友誼
機構章程
廈門市印尼歸僑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廈門市印尼歸僑聯誼會(簡稱印聯會)(XIAMEN INDONESIA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ASSOCIATION,簡稱XIROC)是廈門地區印尼歸僑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民眾組織。
第二條 本會主管單位是中共廈門市委統戰部,廈門市僑聯的團體會員,登記管理機關是廈門市民政局,接受中共廈門市委統戰部、廈門市僑聯、廈門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本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一切活動的根本準則和出發點,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定、政策、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印尼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旗幟,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致力於加強與海內外印尼歸僑、華僑、華人的聯絡聯誼,以增進中印(尼)兩國的民間經貿、科學技術、文化教育的交流合作與友誼
第五條 本會會址:廈門市中山路444號3樓 郵編:361003 電話:203301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加強同印尼歸僑、華僑、華人之間的聯誼和團結,開展康樂和福利活動
(二)、積極協助廈門市僑聯密切聯繫廈門市印尼歸僑,關心他們的疾苦,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並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合理要求。
(三)、積極配合市僑聯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和福建省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及《廈門市歸僑僑眷權益保障條例》盡力盡責,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四)、積極宣傳國家政策,鼓勵和歡迎印尼華僑、華人來廈門觀光旅遊,交流信息、進行經濟技術合作並為他們提供諮詢服務。
(五)、積極開展地區性校友會、同學會的聯誼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居住在廈門市的印尼歸僑及其子女,承認和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經本會壹名會員介紹;
(二)、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擇權、被選擇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的福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團結互助,互相關心,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2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擇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設立各區各單位聯絡組、各校友會、同學會等基層組織;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主持日常工作,行使理事會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職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各基層組織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 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津貼和有關待遇另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3年11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