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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經濟特區規章在集美、海滄、同安、翔安四區實施有關事項的決定》已經2010年7月23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劉賜貴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檔案正文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經濟特區規章 在集美、海滄、同安、翔安四區 實施有關事項的決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廈門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關於擴大廈門經濟特區範圍的批覆》,現就2000年7月1日前廈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特區規章在經濟特區範圍擴大後的集美、海滄、同安、翔安四區實施的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下列規章適用範圍擴大到集美、海滄、同安、翔安四區:
(一)廈門市制止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1994年12月2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和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二)廈門市捐資興學獎勵辦法(1995年6月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公布)
(三)廈門經濟特區外國人“特區旅遊簽證”管理規定(1995年7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公布,根據2010年7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四)廈門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1995年8月3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五)廈門市水路運輸管理規定(1995年9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2002年4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六)廈門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1995年11月1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布,根據2010年7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七)廈門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1995年11月1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公布,根據2010年7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八)廈門市兵役工作規定(1995年12月1日廈門市政府令第24號公布)
(九)廈門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1995年12月2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10年7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十)廈門市水資源管理規定(1995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十一)廈門市社會用字管理規定(1996年4月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十二)廈門市除四害管理辦法(1996年4月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十三)廈門市銀行卡跨行聯網管理規定(1996年7月1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公布)
(十四)廈門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1996年9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十五)廈門市城市公共運輸車、船乘坐規定(1996年9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和2005年12月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廈門市城市公共運輸車、船乘坐規定〉的決定》修正)
(十六)廈門市防治機動車輛噪聲污染規定(1996年9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公布,根據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十七)廈門市禁止生產、銷售和食用檳榔規定(1996年9月2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公布)
(十八)廈門市廈門大橋管理辦法(1996年9月2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公布)
(十九)廈門市酒類管理規定(1996年10月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2002年4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06年9月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停止執行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二十)廈門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1996年10月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公布,
(二十一)廈門市水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規定(1996年10月28日廈門市政府令第47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29日廈門市政府令第6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2002年4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二十二)廈門市菸草專賣管理規定(1997年3月7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公布,根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二十三)廈門市森林防火管理辦法(1997年3月7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公布)
(二十四)廈門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1997年3月2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公布)
(二十五)廈門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辦法(1997年6月3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公布,根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二十六)廈門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1997年8月1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公布,根據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二十七)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1997年9月4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公布,根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二十八)廈門市中華白海豚保護規定(1997年10月1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公布)
(二十九)廈門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辦法(1997年11月2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公布,根據2002年4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10年 7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三十)廈門市房屋安全鑑定和防治管理規定(1997年11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公布,根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三十一)廈門市水政監察規定(1998年5月2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70號公布,根據2007年9月30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三十二)廈門市林地保護辦法(1998年5月2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公發布)
(三十三)廈門市地名管理規定(1998年12月13日廈門市政府令第75號公布,根據2002年4月16日廈門市政府令第10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2004年1月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0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廈門市地名管理規定〉的決定》和2010年7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三十四)廈門市公園管理規定(1998年12月1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公布,根據2002年4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三十五)廈門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1998年12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公布,根據2002年4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和2010年7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三十六)廈門市建築外牆裝飾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1月7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公布)
(三十七)廈門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1999年1月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廈門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的決定》和2004年6月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三十八)廈門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暫行辦法(1999年5月21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公布,根據2004年6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訂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三十九)廈門市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暫行辦法(1999年7月1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公布)
(四十)廈門市建築廢土管理辦法(1999年11月1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公布,根據2006年9月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停止執行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四十一)廈門市禁止使用一次性塑制餐具規定(1999年12月2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公布)
(四十二)廈門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罰款銀行代收管理辦法(2000年1月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公布)
(四十三)廈門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0年5月2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90號公布)
二、下列規章暫緩在集美、海滄、同安、翔安四區施行:
(一)廈門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定(1997年7月16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公布)
(二)廈門市機車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2月25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80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7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