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設科室
內設規劃科、城建科、建工科、房產科、公用事業科、財務科、預算科、辦公室等8個科室
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省、市關於城鄉建設規劃、住宅和房地產業、城市建設、市政公用事業、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研究擬定本縣的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制訂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縣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縣城鎮體系規劃,負責縣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改革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五)承擔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和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的責任。指導全縣建築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全縣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全縣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縣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工作以及建築行業勞保統籌工作。
(六)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七)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及抗震設防的地方標準,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縣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廉租住房政策及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市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
(九)研究擬訂全縣城鄉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縣城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對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核上報,負責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負責組織審核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主管部門審核自然遺產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鄉鎮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鄉鎮的建設。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規劃,推進防震減災計畫的實施體制和相應經費渠道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體系,統一規劃本行政區域地震台(站)網及信息系統的建設,制定地震監測預報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二)建立震災預防工作體系,監督管理本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審定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擬訂本區域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檢查落實情況;建立地震緊急救援工作體系、培訓地震緊急救援隊伍。
(十三)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建築節能的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