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證和禁忌證
1.適應證
(1)急性心肌梗死。
(2)慢性缺血性心臟病。
(3)心力衰竭。
(4)擴張型心肌病(經藥物治療效果不佳,NYHA心功能Ⅲ級以上,超聲心動圖示EF<0.4)。
(5)器質性心瓣膜病(擬手術治療,NYHA心功能Ⅲ級以上,超聲心動圖示EF75 mm,心胸比例>0.7)。
2.禁忌證
(1)嚴重的器官或系統功能不全不能耐受幹細胞移植術者。
(2)一般身體狀況較差不能耐受幹細胞移植術者。
(3)血液系統疾病患者。
(4)過敏體質者。
(5)主動脈夾層瘤患者。
(6)靜息坐位收縮壓>230 mmHg或舒張壓>130 mmHg的高血壓患者。
(7)過去5年中有明確惡性腫瘤或血中腫瘤標誌物(AFP、CAl25、CAl9-9、CEA、PSA)水平明顯升高者。
(8)精神障礙者,藥物或酒精濫用者,或有精神病史並且目前尚未控制伴藥物療效不穩定者。
基本步驟
1.確定細胞類型:嘗試用於治療心臟病的細胞類型有骨骼肌細胞、間充質幹細胞、心臟自身幹細胞、誘導式多能幹細胞、胚胎幹細胞等。
2.細胞體外操作:細胞體外分離、培養、擴增、修飾、誘導成特定的祖細胞或體細胞,以及其他能改變細胞生物學性能的處理。
3.移植:在確定細胞種類、細胞數量、移植時機的基礎上,通過一定的移植途徑將幹細胞移植到患者體內。移植途徑包括外周靜脈注射、介入冠狀動脈內移植、開胸心外膜心肌內注射、經心內膜心肌內注射及幹細胞心肌組織工程等。
4.細胞示蹤、療效和安全性評估。
目的
幹細胞移植利用是幹細胞的分化和修復原理,將健康的人自體或異體來源幹細胞,經體外操作後移植到患者體內,以達到修復病變細胞或重建組織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