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家園專項基金

第二章“基金”管理使用 (一) (一)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幸福家園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成員名單
主 任: 李寶庫
常務副主任: 雷建洲
副 主 任: 張 東
秘 書 長: 李 軍
副 秘書長: 左明貴丁春生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幸福家園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幸福家園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基金會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是為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助老傳統美德,倡導孝親敬老的良好社會風尚,推進家庭社會和諧,建設以“愛心護理工程”為中心的老年幸福養老配套工程所建立的專項基金。
第二章“基金”管理使用
第三條 基金來源:
(一) 成功人士個人的自願捐贈。
(二) 海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及組織的捐贈。
(三) 政府部門的資助。
(四) “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條 “基金”管理使用原則:
(一)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會制度,按照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的宗旨,充分尊重捐贈人的意願,堅持勤儉節約和量入為出的原則。
(二) 實行按比例留成使用的原則,每接受一筆捐贈,在使用過程中,進入“基金”本金比例不得低於捐贈額的10%。
(三) 每年用於公益性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四) “基金”管理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五條 “基金”使用範圍
(一) 在全國範圍內建設以“愛心護理工程”為中心的老年幸福養老配套工程。
(二) 開展各種老年公益活動。
(三) 支付“基金”管理委員會日常辦公費用。
(四) 其他合法支出。
第六條 “基金”使用辦法:
(一) 所籌資金必需全部進入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帳戶,專款專用。本“基金”若超過千萬元人民幣時,可設專用賬戶,在基金會統一管理。
(二) “基金”的使用,要根據上一年度籌資情況,編制下一年度支出計畫。
(三)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根據年度支出計畫和項目執行情況,按照基金用款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及時辦理“基金”資金的撥付。
(四) “基金”的資助,受助單位和個人必需專款專用,接收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監督。資助金額較大的項目,按項目的進度分期撥款。
(五) “基金”資助建設的設施,必須建立永久性標誌,標明資助單位、資助金額、竣工時間等內容;“基金”資助購買的設備、器材也應標明捐贈字樣。
(六) “基金”資助建設的設施和設備因故變賣轉讓,並因此改變服務性質的,其變價收入中與原“基金”資助數額相等的部分歸還“基金”。
(七) 其它合理、合法的支出。
第三章 審批程式
第七條 “基金”的使用,由“基金”管理委員會集體研究同意,並由甲乙雙方管委會的負責人簽字後方可撥款。
第八條 申請“基金”資助的項目,申請方必需向“基金”管委會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有資金情況,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件。“管委會”應將上述資料長期妥善保管。
第九條 “基金”管委會接到申請後,應派人實地考察,形成建議,報“基金”管委會討論決定。同意後,“基金”管委會下達批覆通知並安排撥款。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條 “基金”管委會要定期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管理和自查,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二條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對“基金”定期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對違反使用規定的,可緩撥,停撥,直至收回已撥資金;對改變項目基本功能轉其他用途的,應堅決予以糾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本“基金”批准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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