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縣黨委、政府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農業開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定全縣農業產業政策和農業產業升級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產品品質的改良。
(三)研究探索部分農民由一產向二、三產業轉移的多種有效形式,組織引導部分農民從事二、三產業。
(四)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全縣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整農村各種經濟利益關係。
(五)研究制定全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抓好農業商品生產基地建設、糧食自給工程建設和農業企業技改工程建設,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預測並發布農業產品及農業生產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提出區域性資源利用與建設規劃。
(六)負責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耕地、草地、宜農灘涂、農村可再生資源的開發保護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七)研究制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農科教相結合戰略,組織技術推廣項目的篩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對鄉村兩級基層幹部的培訓教育工作;負責農業宣傳工作,編輯平陸農業發展史資料。
(八)按照國家、省、市政府制定的農業各產業技術標準,負責農業各產業產品和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審報和農業植物品種的保護工作;組織縣內生產及引進種苗、肥料、農藥等產品的試驗、示範、推廣工作;組織指導種苗、肥料、農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和執法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種苗、肥料、農藥、廣告宣傳的審查工作;承辦全縣農業各產業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
(九)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植檢工作;負責監督全縣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十)組織指導全縣農村改革和農村小康建設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巨觀指導農村基層組織精神文明建設和農村小城鎮建設。
(十一)實施行業管理;指導局屬單位改革,監督局屬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按照許可權管理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安全生產等工作。
(十二)綜合協調縣直農口各局和涉農部門的有關工作。
(十三)指導全縣的農業綜合開發和農村扶貧攻堅工作。
(十四)承擔畜牧、獸醫方面的行政管理職能。
(十五)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下調機構
辦公室、生產信息股、政策法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