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操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最佳化資源配置,突破經濟發展與能源要素制約矛盾,規範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行為,全面加強和推進用能權交易,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平湖市開展產業結構調整機制創新試點的通知》(浙政辦發〔2014〕39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不含嘉興港區、嘉興電廠)企業進行用能權申購、轉讓、租賃和回購的管理。
熱電聯產(外供部分)、給排水、垃圾焚燒、污水處理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暫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用能權是指企業在一年內,經確認可消費各類能源(包括電力、原煤、蒸汽、天然氣等)量的權利。
企業用能權以用能權配額證的形式確認,用能權配額證分預發和正式兩種,項目審批時發放預發配額證,投產後通過節能竣工驗收的發放正式配額證。
第四條用能權有償使用是指企業依法取得用能權,並按規定繳納用能權有償使用費的行為。
用能權交易是指在我市用能總量控制的前提下,企業對依法取得的用能權進行交易的行為。
第五條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實行公開報告制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及時發布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用能權價格
第六條 用能權有償使用基準價格為80元/噸標準煤,並實行動態調整機制。
第七條 年綜合能耗100噸標準煤(等價值)及以上工業企業新增用能項目和其它新增年綜合能耗100噸標準煤及以上項目,均需有償申購,並實施差別化收費政策。
第八條 新增項目單耗高於我市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十二五末目標值(以下簡稱0.73噸標準煤)的,按行業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目標係數收取有償使用費,有償使用費=基準價*行業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目標係數。單耗介於我市單位GDP能耗和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0.73噸標準煤之間的,減免50%有償使用費;新增項目單耗低於我市單位GDP能耗低於“十二五”末目標值(“十二五”末為0.53噸標準煤),免收新增用能權有償使用費;其他項目用能權按基準價申購。
第九條 短期租賃的用能權價格按長期交易價格的1/4計算。
第十條 C、D類企業特殊情況下新增用能,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0.73噸標準煤以下的,不論新增項目工業增加值能耗高低,其有償使用費分別按基準價、基準價2倍收取。
第十一條 當年度用能總量指標超過配額時,超額用能部分用能權申購執行差別化收費,且不納入下一年度存量用能指標。
(一)B、C類企業,超額部分分別按基準價80%、150%執行;
(二)D類企業不得超額用能,超額用能的立即整改,其超額部分按基準價200%執行,三年及以上D類企業其超額部分按基準價400%執行;
(三)企業同時符合本辦法用能總量超額收費標準和《關於工業企業用電差別化定價和階梯式加價的實施意見》(平政辦發〔2014〕72號)階梯式電價標準的,擇高執行。
第三章 用能權核定
第十二條 以《關於公布2014年工業企業初始用能權的通知》(平經信〔2014〕160號)確定企業初始用能權。
第十三條 存量用能權以單耗水平低於、高於我市工業增加值能耗“十二五”規劃期末目標預測值(0.73噸標準煤)和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區分核定:
(一)A類企業,按企業初始用能權102%(電100%)核定;
(二)B類企業,按企業初始用能權100%(電98%)核定;
(三)C類企業,按企業初始用能權94%(電92%)核定;
(四)D類企業,按企業初始用能權85%(電85%)核定;
(五)三年及以上D類企業,按企業初始用能權70%(電70%)核定;
(六)綜合績效未評價企業屬集團子公司的,參照集團母公司評價結果;其他未評價企業當年度暫定為B類企業。
第十四條 新增用能權指標核定:
(一)已進行節能評估與審查項目,以節能審查檔案能耗指標為準;
(二)未進行節能評估與審查項目,根據有關批文內容與項目建設投運實際情況,由企業申報所在地鎮街道審核,經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
(三)新增單耗高於我市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十二五末預測值(以下簡稱0.73噸標準煤)的項目,核定時明確行業和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目標係數,行業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目標係數=1+(行業單耗-0.73)/0.73*50%(見附表1)。
第十五條 企業對分配和核定的初始用能權和用能權配額不服的,可在公示期間向經信部門申請覆核。覆核決定10天內作出。
第十六條 新增項目用能權有償使用的有效期限與用能權配額證(正式)期限一致。有效期限為1000噸(不含)標煤以下3年、1000-3000噸(不含)標煤4年、3000噸標煤以上5年。有效期滿後需重新核定用能權。
第十七條 租賃用能權有效期限為一年,一年一租。
第四章 交易規則
第十八條 由經信部門公布企業初始用能權和用能權配額,並每年按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結果進行調整。企業用能權配額由存量用能指標和新增項目用能指標組成。
第十九條 政府按上年度節能降耗任務完成情況和當年上級下達節能降耗任務,確定投放的用能使用權,包括總量和單耗控制數。
第二十條 市要素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稱市交易中心)具體負責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信息發布及辦理交易業務。
第二十一條 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對象:
(一)年綜合能耗100噸標準煤(等價值)及以上工業企業新增用能項目;
(二)企業新增年綜合能耗100噸標準煤(等價值)及以上項目;
(三)企業在擴建、改建項目後用能達到100噸標準煤以上時,擴建、改建項目用能權必須有償使用;
(四)企業綜合績效評價C、D類企業原則上不得新增用能。確因企業實施轉型升級增加用能的,需經鎮街道報告、經信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實施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高於0.73噸標準煤的項目用能權加權核算制度,即用能權量以控制單耗0.73噸標煤為標準單位,高於的按50%放大,低於的保持不變。高能耗用能權加權核算方法具體如下:
供方折標準用能權量=實際供方用能權量*[1+(供方單耗-控制單耗)/控制單耗*50%]
需方折標準用能權量=實際需方用能權量*[1+(需方單耗-控制單耗)/控制單耗*50%]
加權用能權寫進用能權配額證。
第二十三條 實施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高於0.73噸標準煤的項目用能權分檔轉讓制度。以單耗水平0.73噸標準煤為基數,以上每增長20%為一檔,依次遞增(具體檔次見附表2)。
同檔次間轉讓,無其它競拍者的,按起拍價成交;當需求量超過供應量時,按競拍價高者競得(起拍價=供方實際用能權量*用能權價格)。
非同檔次間轉讓的,按不同檔次出價比例高者或競拍價高者競得(起拍價=供方實際用能權量*用能權價格)。當存在多個需求方時,對其按以控制單耗0.73噸標準煤為標準,每提高20%為一檔,根據不同檔次分別確定競價起拍價格。
第二十四條 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小於或等於0.73噸標準煤的項目,可以進行有序交易。
第二十五條 實施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高於0.73噸標準煤的項目用能權分檔租賃制度。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高於0.73噸標準煤的項目,在用能權購買不到的情況下,可以向用能權富餘企業租賃。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低於或等於0.73噸標準煤的項目不適用該用能權分檔租賃制度。
第二十六條 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熱水、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項目,不納入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第二十七條 企業發生改組、兼併和分立等變更行為的,其用能權應當從變更前的總量指標中核定。
第二十八條 未經經信部門確認的用能權,不得進行交易。當全市年度用能總量指標達到能源“雙控”預控目標值時,原則上暫停交易。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用能權交易不能按約定的期限和程式進行的,可以終止交易。
第五章 用能權申購
第二十九條 用能權申購程式:
(一)經信部門向市交易中心出具《用能有償使用和交易委託書》;
(二)市交易中心發布《平湖市用能權交易公告》,公告時間為3天;
(三)用能單位向市交易中心提出購買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四)公告期滿後,用能單位與市交易中心簽訂《平湖市用能權使用契約》,市交易中心為用能單位出具《平湖市用能權繳費通知書》;
(五)用能單位在接到《平湖市用能權繳費通知書》後10天內,向指定銀行繳費;
(六)用能單位憑繳費憑證,到市交易中心辦理《平湖市用能權配額證(預發)》;
(七)市交易中心發布《平湖市用能權成交公告》,公告時間為3天,並向經信部門報《平湖市用能權成交確認書》。
(八)用能成交確認後,市交易中心核發《平湖市用能權配額證(預發)》。
第三十條 用能權申購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業用能權購買申請;
(二)經信部門出具的《關於公布用能權分配量核定結果的通知》或項目能評批覆檔案;
(三)《平湖市用能權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通知書》;
(四)工商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證及複印件,代理人必須有單位授權證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 用能權轉讓
第三十一條 用能權轉讓是指企業對經信部門核發的用能權配額,根據企業發展情況,經申請備案,進行出讓受讓用能權配額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單耗高於我市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0.73噸標準煤的企業相互轉讓有償獲得的用能權時,其轉讓量轉讓價格按如下公式計算:
供方折標準用能權量=實際供方用能權量*[1+(供方單耗-控制單耗)/控制單耗*50%]
需方折標準用能權量=實際需方用能權量*[1+(需方單耗-控制單耗)/控制單耗*50%]
用能權轉讓價格=80*[1+(需方單耗-控制單耗)/控制單耗*50%]
第三十三條 單耗高於我市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0.73噸標準煤的企業或項目轉讓用能權後,其用能權正式配額證或預發配額證標註行業和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目標係數。
第三十四條 用能權轉讓程式:
(一)出讓單位向市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二)市交易中心審核出讓單位提交的相關材料後,發布《平湖市用能權交易公告》,公告主要內容為用能權配額和起拍價格,公告時間為7天;
(三)公告期開始後接受受讓報名,報名期限為公告期結束後3天;
(四)報名期限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進行拍賣交易;
(五)中標(受讓)單位與出讓單位簽訂《平湖市用能權轉讓契約》;
(六)受讓單位憑付款憑證和發票,到市交易中心辦理《平湖市用能權配額證(預發)》;
(七)市交易中心發布《平湖市用能權成交公告》,公告時間為3天,並向經信部門報《平湖市用能權成交確認書》。
(八)公告結束後,市交易中心變更、註銷和核發《平湖市用能權配額證(預發)》。
第三十五條 用能權轉讓需提供的材料:
(一)出讓單位提供原《平湖市用能權配額證(正式)》,受讓單位提供《關於公布用能權分配量核定結果的通知》或項目能評批覆檔案;
(二)由企業填報、所在地鎮街道和經信部門同意的《平湖市用能權轉讓備案意見書》;
(三)工商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證及複印件,代理人必須有單位授權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 企業破產、關停、遷出本市行政區域的,其無償獲得的用能權由政府收回,遷出企業視情況可酌情給予補助;其有償獲得的用能權,可通過市交易中心由政府按申購價回購。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產能不發生變化情況下,在備案檔案規定時限內,通過節能改造(不包括享受政府補助的項目)減少的用能量,經第三方評估、經信部門同意,由市交易中心按交易基準價2倍回購;也可用於本企業新增建設項目用能。
第三十八條 企業發生產能變化的,其有償獲得的用能權可通過市交易中心由政府按申購價回購或與綜合績效評價A類企業進行交易;無償獲得部分由政府收回,也可用於本企業新增建設項目用能。
第七章 用能權租賃
第四十條 用能權租賃是指企業用能權獲得經信部門核准,但未全部配額用能權時,經協定、審查備案,向有富餘用能權配額的企業進行短期租賃用能權配額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出租方是有償獲得用能權的和節能項目節能量經第三方評估、經信部門同意的企業。租賃方是獲得新增用能權指標的企業。
第四十二條 租賃程式:
(一)用能權租賃方自己找到出租方並談妥;
(二)用能權租賃方提出申請,經經信部門審查同意;
(三)出租和租賃雙方到市交易中心簽訂協定備案。
第八章 用能權配額證換髮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項目達產後3個月內主動向經信部門申請節能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經信部門換髮其《平湖市用能權配額證(正式)》。
第四十四條 經信部門對項目投資、建設規模、工藝設備、用能結構、產品單耗等內容與能評批覆檔案發生重大改變的項目,或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意見規定水平10%以上的,不予通過節能竣工驗收,並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
項目重新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辦理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程式,補繳差額的用能權有償使用費。
第九章 資金管理
第四十五條 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費全部納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交易中心收取用能權有償使用費,必須出具政府非稅收入統一票據。具體辦法由財政和經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 用能權有償使用費主要用於用能指標回購、節能評估審查和驗收、新能源推廣,以及行政性關閉高能耗企業等相關項目的補償。該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四十七條 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平台建設、市交易中心日常運行開支。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經信部門建立用能權動態檔案,並按照規定的程式調整和核定企業用能權配額。
第四十九條 能源監察機構對企業用能情況進行動態監察檢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並對所報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企業,獲得《平湖市用能權配額證(正式)》或《平湖市用能權配額證(預發)》方可辦理用能、用電事項。
獲得用能權,不免除節能降耗、有序用電等其他法定義務。
第五十一條 禁止非法操縱用能權交易價格,禁止違反交易程式進行交易。
第五十二條 經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經信、財政、審計、價格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轄區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情況,加強對用能權交易和市交易中心的監管,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四條 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出現爭議的,相關企業可以向經信部門申請調解。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平湖市用能總量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操作辦法》(平政辦發〔2016〕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