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證件損失保險條款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一條 總則

本條款是意外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的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主險後才可投保本附加險。若主險條款與本附加險條款互有衝突,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所擁有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證件意外遭受下列事故導致損壞或遺失的,被保險人應立即通過本公司提供的24小時救援電話向本公司授權的救援機構報告。本公司在本附加險保險金額內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證件遭受第三方犯罪行為、交通事故、火災、爆炸、暴風、雷擊、洪水、雪崩或地震;

(二)處於第三方運輸機構、酒店、行李存放處保管下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證件意外遭受損壞或遺失,且能提供該保管方對事實的書面說明檔案;

(三)處於停泊狀態的機動車輛或其帶鎖後備箱內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證件被盜竊,但前提條件是:(1)該機動車輛和後備箱均已上鎖;(2)被盜竊的時間是在上午6時至晚上10時之間。

對於遺失或毀滅的行李物品,本公司的賠償金額為該物品的實際價值;

對於損壞的行李物品,本公司的賠償金額為實際修復費用或實際價值之較低者;

對於照片、膠片、視頻、音頻、數據,本公司的賠償金額為數據載體的材料價值;

對於旅行證件,本公司的賠償金額為重新補辦相同證件的費用。

第三條 責任免除

下列各項不在本保險範圍內:

1.眼鏡、隱形眼鏡、假牙、義肢、助聽器;

2.現金、證券、票據、軟體、數據、檔案資料;

3.間接損失,罰金;

4.託運行李中的錄像、攝影、照相器材及其相關附屬檔案、珠寶首飾;

5.運動設備及其附屬檔案在正常使用過程中遭到損壞。

第四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附加險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於保險單上載明,投保人須在投保時一次性繳清保險費。其中,對於被保險人隨身行李中攜帶的錄像、攝影、照相器材及其相關附屬檔案、珠寶首飾,本公司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為保險金額的50%;對於旅遊紀念品、禮品,本公司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為保險金額的10%。

第五條 免賠額

被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中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的損失應自行承擔的免賠額為人民幣400元。

第六條 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來保障自身行李物品和旅行證件的安全。

被保險人發現行李物品或旅行證件被盜竊時,應當立即向當地警方報告,提交遺失物品的清單,要求警方出具書面證明檔案,並提交給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無法提供當地警方證明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暫存於第三方運輸機構、酒店、行李暫存處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證件遭受損壞或遺失的,被保險人還應當立即向該保管方報告,要求其出具對事實的書面說明,並提交給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無法提供該保管方出具的證明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保險金申請

索賠時,被保險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索賠申請書;

2.損壞或遺失的物品清單、物品購買發票原件或其它有效的購貨憑證;

3.重新補辦旅行證件的費用單據原件;

4.當地警方的報案證明;保管方的書面說明檔案(如果適用的情況下);

5.本公司要求被保險人提供的能證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損失程度的其它證明檔案、材料。

第八條 其它保險

如果被保險人可以從其它保險下獲得與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相同的保障,對於被保險人已從其它保險獲得的賠償,本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釋義

【行李物品】指被保險人為維持旅行而攜帶的行李箱及置於其內的個人生活必需品、旅行證件、運動設備、旅遊紀念品、禮品。

【旅行證件】包括護照或其它形式的合法旅行證件。

【實際價值】是指該物品的購買價格減去可以代表該物品的使用情況的折舊金額後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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