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壩縣招商引資獎勵辦法(試行)

10%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我縣投資環境,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加快對外開放步伐,調動鄉(鎮)、部門及各界人士參與我縣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促進區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縣委、縣政府對引進資金到我縣進行經濟社會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 第二條 縣財政單設獎勵基金專戶,對招商引資獎勵金費予以保證。
二 、引資界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外資,是指我縣以外的資金(資本)。包括國內外個人、團體或組織,以合資、合作、獨資和租賃場地、廠房等形式投資我縣的縣外資金。不包括由縣級財政擔保的各類借款以及原有項目增資部分。
第四條 引資中介人是指為我縣招商引資的機構、企業和自然人。中介人引進的項目必須在平壩縣註冊納稅。
三、獎勵對象
第五條 獎勵對象為為我縣地方經濟社會建設成功引進外來投資的所有中介人,以及在引進資金興辦項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級部門和鄉(鎮)。包括:
1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招商引資委託人。
2 、引進本縣行政區域以外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來平壩投資興辦企業和社會事業的國內外公民、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3 、公職人員。
四、獎勵標準
第六條 引薦國內外企業或個人來我縣興辦獨資項目(國家明令禁止、關閉和限制的項目、礦產資源開採項目、 房開項目 除外),形成 100 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的,自(企業)投產(營業)之日起,按企業上繳稅收 2% 的比例連續獎勵三年。
第七條 引薦項目屬於高新技術或世界 500 強企業、全國 100 強企業,經省、市有關部門審定後,形成 100 萬元以上固定資產的,自(企業)投產(營業)之日起,按企業上繳稅收 4% 的比例連續獎勵三年。
第八條 引薦投資者興辦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公益項目(非經營性)的,按形成固定資產的 5% 予以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引進無償捐贈資金的,由受益單位按實際到位資金的 10% 予以獎勵。
第十條 除縣屬工業園區外,鄉(鎮)及所屬單位引進項目並具體組織實施的,企業上繳縣級稅收全額獎勵給該鄉(鎮);縣級引進的項目落戶鄉(鎮)的,企業上繳縣級稅收實行八二分成,縣分成 80% ,企業落戶鄉(鎮)分成 20% 。鄉(鎮)引進項目落戶縣屬工業園區的,企業上繳縣級稅收實行四六分成,縣分成 40% ,鄉(鎮)分成 60% ;縣鄉共同引進的項目,除執行上述獎勵辦法外,按貢獻大小確定企業上繳縣級稅收分成比例。
第十一條 對招商引資先進集體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責以外招商引資先進個人適當給予物質獎勵,同一項目獎金累計不超過 10 萬元。
五、引資者身份認定
第十二條 引資者在外來企業完成工商登記註冊手續之前,必須獲得由投資者出具並簽署的委託其開展投資引薦事務的委託書和項目有關資料,並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到縣招商局辦理引資身份登記確認手續,做好引資者身份備案。縣招商局必須為引資者做好相應的服務,及時告知引資者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對同一投資者的引資人,一般只認定一人。如投資者委託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視為一個引資者團隊。項目一經備案或考核認定,原則上不能再變更中介人。
六、獎勵申領程式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黎陽高新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任副組長,縣發改、經貿、環保、建設、審計、財政、國土、國稅、地稅、工商、統計、物價、招商、監察、人事勞動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具體的引資確認、獎金審定及相關協調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獎勵審定工作會議,審定獎勵事項。
第十五條 縣招商局受理、審查、確認獲獎事項,須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核並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後,報縣委常委會審定。
第十六條 政府獎勵給引資者的獎金依法納稅。
第十七條 縣監察局、審計局對招商引資專項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對虛假引資騙取獎金者,如數追回獎金,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獲得獎金的中介人由縣委、縣人民政府同時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平壩縣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九月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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