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科技工作方針、政策、法規;研究全市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重大布局和優先領域;推動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全市的科技創新能力。
2.實施“科教興市”戰略,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創新體制和機制。
3.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的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市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等科技專項經費。
4.負責全市農業科技管理和各級農業科技示範園區的指導,指導各鎮(場)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業科技成果的引進、示範、推廣、產業化工作;負責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申報管理工作。
5.組織高新技術產業化和以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工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負責火炬計畫、攻關計畫、星火計畫、成果推廣計畫等科技開發計畫的組織實施;負責市級各類科技計畫的制訂和組織實施;按管理許可權負責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6.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政策指導、資格認定;負責科技類民辦企業單位的審查、管理工作。
7.歸口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科技信息、科技統計、技術市場工作;推進技術股份化工作,促進科技諮詢、招標、評估、金融投資、專利代理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
8.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和高校的產學研合作工作;參與全市科技人才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提出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創造成長良好環境的相關政策建議。
9.負責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專利法》;負責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宣傳、培訓工作;負責全市專利管理、專利糾紛調處和專利執法工作。
10.歸口管理全市國際科技合作交流工作,研究制訂對外科技合作交流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有關對外科技交流和合作中有關團組、人員出國(境)事項的初審事項。
11.負責牽頭全市的科學普及工作,制訂計畫,部署工作,督促檢查,實行政策引導。
12.指導、協調各部門和鎮(場)科技工作,負責科技條線工作的管理和業務
指導,負責全市科技進步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