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中國小學籍管理,建立學校管理秩序,完善學校管理制度,均衡提高各學校教育質量,鞏固、提高“普九”成果,根據國家教育部、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關於加強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小學籍由區、校兩級共同管理。區教育局負責制訂全區中國小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全區在籍中國小學生進行直接管理;建立《中國小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向市教育局上報學生學籍信息;審查確定畢業生名單,制發畢業證書。
學校是學籍管理的基本單位,各校要設立專(兼)職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生從入學到畢業等各個環節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入學和註冊
第三條 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各校轄區適齡兒童在規定時間內,持戶口本、居住證明、免疫證到學校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填寫《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學籍檔案》相關內容,經審驗並統一編號後取得學籍。
第四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須在開學一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辦理延期入學手續,學校應保留其入學資格(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五條 學校應在一年級學生入學一個月內為其辦理學籍檔案、編寫學籍號。學籍檔案一式兩份,一份上報區教育局備案,一份學校集體保留存查。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能有唯一的學籍號,嚴禁為中國小在校生辦理雙重學籍或為往屆生辦理假學籍。
第三章 轉 學
第七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確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戶口跨省、市、區遷移者,準予轉學,相鄰學校之間嚴禁互相轉學。學校不準私自接收轉學生,否則不予建立學籍。
第八條 轉入。
1、學生轉入要持轉學證、戶口本、居住證明、調動證明、文化戶口等到區教育局審核,辦理相關手續,才能到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學校見區教育局審核手續後,應視轉學生學習能力安排到適當年級,不得無故拒收正常轉學的學生,也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
3、轉學的學生到轉入學校後,須重新編學號,原有學號作廢。新學號按應轉入年級、班級學號順延。
第九條 轉出
1、學生轉出應由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向轉出學校寫出申請,經班主任及教導主任同意,報校長批准,開出轉學證加蓋公章。
2、家長持轉學證、戶口本、一份學籍檔案和接收學校接收證明到區教育局審核,簽章轉出。
第十條 轉學工作結束後,學校每學期一次性上報轉學生報表,區、校雙方對驗名單,不得有死卡(生走卡留)現象。
第四章 借 讀
第十一條 根據義務教育有關規定,學生應在戶口所在地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如確有特殊原因,在學校班額許可的情況下,可在非戶口所在地學校借讀。
第十二條 需在我區借讀的學生由家長持暫住戶口、所在地計生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審驗證明以及戶口所在地政府(或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證明,到區教育局辦理審批手續,才能在要借讀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三條 借讀生按就近入學原則或根據情況分配,家長不得挑選學校,各校也不應拒絕接收,並按要求建立學籍。
第十四條 借讀生在借讀期間辦理了當地戶口,本學年仍視為借讀生,下學年初持本地戶口本到區教育局審核,辦理正式生手續。
第十五條 借讀生學習期滿後,由所在學校頒發畢業證書,可回戶口所在地參加高一階段學校的招生。
第五章 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 在校學生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者,持有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病者,學校應責令其休學。
第十七條 由學生本人或家長向所在學校寫出書面申請,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經班主任及教導主任同意,報校長批准,開具休學證明,並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限為半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可辦理有關手續繼續休學,連續休學最多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持休學證和區級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向學校寫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准可以復學,並上報教育主管部門消案。
第二十條 復學的學生入校後,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習能力,並徵求家長同意後,安排到相應年級,須重新編學號,原學號作廢,新學號按應復學年級學號順延。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條 學生學業期滿,經綜合評價合格者,準予畢業,畢業證統一印製,加蓋學校公章和校長印章後,到區教育局驗核。
第二十二條 各校應加強對學生學籍工作的管理,嚴格入學、註冊、轉學、休學、復學、畢業等手續,及時、準確地上報在校學生學籍的變更情況,必須於新學年、新學期開學後的兩周內將學校學生流動情況上報區教育局。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