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學習中心

市民學習中心

第二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中心簡介

市民學習中心市民學習中心
哈爾濱市民學習中心是哈爾濱學院在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下創辦的一個非學歷教育、非職業教育、非贏利教育,旨在提高市民素質和生活品質的新型教育機構。中心以"立足科學發展、提高市民素質、共享教育資源、構建和諧城市"為辦學宗旨,堅持"立足哈市、服務百姓"的發展理念,積極主動為實施"三優"工程、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服務。
哈爾濱市民學習中心依託哈爾濱學院的教育教學資源優勢,發揮高校為社會服務的功能,並積極開發社會資源,力求形成市民學習網路。中心有一支穩定、高水平的教師隊伍和足夠豐富的課程資源庫,市民可根據自己的意願選課,利用寒暑假、節假日走進校園學習,也可以通過市民學習網線上學習。
作為哈爾濱市政府的惠民工程之一,哈爾濱市民學習中心必將為提高市民素質,建設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努力把哈爾濱市學習中心辦成構建學習型哈爾濱的新型載體,成為哈爾濱百姓提升自身素質的知識樂園。

領導致辭

張顯友張顯友
哈爾濱市民學習中心理事會理事長、哈爾濱人民政府副市長張顯友致詞
哈爾濱學院創辦市民學習中心有利於“三個適宜”現代文明城市建設,市委、市政府對此非常重視和支持。知識和技能的學習關係市民的生活品質, 關係城市文明和諧的程度,關係創業和發展環境的最佳化。市民學習中心的運行將讓廣大市民更多地分享優質教育資源,體現的是真正的“大教育觀”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理念。祝願市民學習中心成為構建學習型哈爾濱的新型載體、哈爾濱百姓提升自身素養的知識樂園。

市民學習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哈爾濱市民學習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一個非學歷教育、非職業教育、非營利教育,旨在提高市民素質、市民生活品位和質量的教育機構和場所。
第二條 中心設在哈爾濱學院(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四道街9號)。各行政區設分中心,街道、社區設立學習課堂。
第三條 中心實行理事會管理體制。
第四條 中心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實踐科學發展觀,面向社會,自主辦學。
第五條 中心以“立足科學發展,提高市民素質,共享教育資源,構建和諧城市”為辦學宗旨,堅持“立足哈市,服務市民”的服務定位,積極主動地為實施“三優”工程、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服務。
第六條 中心為提高市民素質,提供適應市民需求的各類課程。
第二章 舉辦者與承辦者
第七條 哈爾濱市民學習中心的舉辦者是哈爾濱市政府,由哈爾濱學院承辦。
第八條 中心應履行的義務:
(一)充分利用和保護中心各類資源,挖掘和調動社會各類資源;
(二)建立教師和課程資源庫;
(三)確保中心辦學社會效益不斷提高;
(四)履行中心章程,確保中心發展規劃的實現;
(五)提高市民素質,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服務。
第九條 中心享有的權力:
(一)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市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等資產;
(二)組織和實施教學活動,進行評價和獎懲;
(三)對學習者頒發相應學業證書。
第三章教育形式
第十條中心舉辦非學歷教育,以寒暑假、節假日、業餘時間為主。
第十一條中心積極開展與各區、社區的交流與協作;不斷拓展合作領域,依託社會資源形成市民學習網路。
第四章 內部管理體制
第十二條 中心實行在哈爾濱學院院長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十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著教書育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中心實行教師聘任制度,中心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第十五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力: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學改革和研究;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指導學員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員的學習成績;
按時獲取課時報酬;
對中心的教學、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參加進修和其它方式的培訓。
第十六條 教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遵守中心的規章制度,執行教學計畫、大綱,履行教師職責,完成教學任務;
對學員進行公民道德規範教育;
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尊重學員人格,創建和諧課堂;
制止有害於學員的行為或其它侵犯學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十七條 中心管理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遵守中心各項規章制度;
熟悉本崗位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
樹立為教學、為學員服務的思想,不斷提高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 學員
第十八條 學員應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 學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參加中心組織的教學活動;
(二)完成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第二十條 學員應履行下義務:
遵守憲法、法律和公民道德規範;
遵守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
承擔相應的學習成本。
第七章 經費來源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心經費來源包括:市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和學員學習成本。
第二十二條 中心經費管理由哈爾濱學院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中心制定的其它各項規章制度必須符合本章程,中心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衝突時,應以國家法律法
規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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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世紀天華圖書有限責任公司
黑龍江鑫友邦圖書發行有限公司
台灣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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