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市場監管質量標準,是指評價市場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規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所取得成效的一系列準則、規範。
低質量的市場監管,正像一壺永遠燒不開的水,投入不少,成效低微。確立市場監管質量標準,有利於明晰市場行政管理工作職責,理清市場行政管理工作思路,增強市場行政管理工作成效,促進市場經濟科學發展。
堅持市場監管質量標準,有利於摒棄和解決以往“以罰代管”、“片面追求罰沒款、辦案數”、“忽視消費者訴求”、”市場亂象年年歲歲花相似“、”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等現象和問題,使市場管理機關能夠更好地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著力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堅持放管並重,實行寬進嚴管,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體系
市場監管質量標準的構成主要包括五大體系:一是完備的市場法律法規體系;二是寬鬆平等的市場準入體系;三是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體系;四是安全放心的消費保障體系;五是依法行政的行政執法體系等。
內涵
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
準則
權責明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制保障。
特徵
經過市場行政管理機關監管的市場,應當具備三大特徵:
1、經營者自主經營、公平競爭;
2、消費者自由選擇、自主消費;
3、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
顯性指標
市場監管質量標準的2個重要的顯性指標:
1、經營者侵權違法率;
2、消費者投訴舉報率。
前者是因,後者是果。從一定意義上講,市場監管成效如何,消費者投訴舉報是最直觀、最快捷的”溫度計“、”晴雨表“、”主考官“、”裁判員“。由此,也凸顯政務服務熱線大數據的重要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