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淨回值定價法

所謂“市場淨回值定價法”,是以商品的市場價值為基礎確定上游供貨價格,而商品的市場價值按照競爭性替代商品的當量價格決定,最終用戶價格按市場價值確定。

簡介

以天然氣為例,通常是指將天然氣的銷售價格與由市場競爭形成的可替代能源商品價格掛鈎,在此基礎上倒扣商品物流成本(如天然氣管道運輸費)後回推確定天然氣銷售各環節的價格。

“市場淨回值定價方法”的核心是要反映市場需求的約束作用,通過分步調整商品價格,疏導價格矛盾,使商品價格水平逐步接近與可替代商品合理比價關係。根據國際經驗,一般把公共商品集散地或主銷區作為計價基準點。

與“市場淨回值”的定價方法相對應的是“成本加成”定價法。以天然氣為例,就是以天然氣的采出成本加各項費用和合理利潤構成,這種方法多為開發中國家採用,可以限制生產者取得壟斷利潤,維持比較低的天然氣價格。但它也存在成本難以衡量,可能導致用氣浪費,企業缺乏動力提高效率等問題。而按“市場淨回值”法,讓天然氣價格與便宜的替代燃料(如與天然氣存在替代競爭關係的能源,如石油、LNG、燃料油,清潔能源等等)的市場價格掛鈎,可以反映天然氣真實市場價格,通過上游供氣價格與下游市場聯動,把市場信號傳遞給生產商和消費者。

“市場淨回值”定價方法,已在歐洲等主要國家廣泛採用。新機制逐步建立後,將有利於充分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利用價格槓桿,引導能源類商品資源合理配置,促進經營者增加生產、擴大進口,引導合理消費。

定價方式

以發改委在確定廣東、廣西改革試點的天然氣供應門站價格為例:

首先,選擇計價基準點。綜合考慮我國天然氣市場資源流向、消費和管道分布現狀,選取上海市場(中心市場)作為計價基準點。其次,計算中心市場門站價格。以市場形成價格的進口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氣(LPG)作為可替代能源品種,並按照60%和40%權重加權計算等熱值的可替代能源價格。然後,按照0.9的折價係數,即把中心市場門站價格確定為等熱值可替代能源價格的90%。這樣做有利於保持天然氣的價格優勢,鼓勵用戶合理使用天然氣。第三,確定廣東、廣西門站價格。以中心市場門站價格為基礎,根據天然氣主體流向和管輸費用,併兼顧廣東、廣西兩省(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兩省(區)門站價格。

通常,市場淨回值法的套用是在成本加成法下盈餘加成較多的前提下套用。市場行為的基本前提是雙贏或多贏。即在市場價格的確認前提,是上下游都可以獲利。市場可接受的價格下,上游如果獲利,這個價格才可以被確認,否則上游企業可以選擇生產其他高附加值的產品或逐漸退出該市場。

我國藥品限價令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為了降低藥價,政府對一些基本藥物(療效穩定)進行限價以惠及民生。可是市場是如何做出反應的?這些限價的藥物有的限量生產,有的停產。沒有利潤,在現有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運營模式下,對最末端的價格做出限制,只能導致首段或中端的一系列反應,根本問題仍然無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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