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稅制

巴西稅制以直接稅為主,間接稅為輔。實行聯邦、州、市(縣)三級政府的分稅制。各級稅權劃分由憲法確定,不得自行改變。

巴西稅制

正文

巴西聯邦共和國稅收法規和稽徵管理制度的總稱。
稅制結構 巴西稅制以直接稅為主,間接稅為輔。1988年憲法規定聯邦徵收的稅種有:進口稅、出口稅、 土地稅、公司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生產者貨物稅)、金融交易稅、對大宗財富的徵稅。規定州徵收的稅種有:增值稅、汽車稅、繼承與贈與稅。規定市(縣)徵收的稅種有:不動產稅、勞務稅、液體汽車燃料零售稅。主要稅種的基本內容包括:①聯邦公司稅。1924年開徵,1926年頒布稅法實施細則,1964年取消按分類所得徵稅辦法,統一按綜合所得徵稅。納稅人為一切設在巴西的公司法人,其中包括主要辦事機構設在巴西的法人。法人僅就來源於巴西的所得納稅,資本利得併入經營利潤徵收。對於外國源泉所得不徵稅,相應地對外國源泉所得取得者所付的外國稅收也不予抵免。稅率採用比例稅率,1989年為30%,另依利潤大小規定有5~10%的附加、10%的社會保險繳款和對股東已分配股息征8%預提稅。對農業及公共事業(如電力、電訊等)公司採用6%的優惠稅率,外國投資獲得的利潤在三年中每年平均超過登記資本的12%時,要對超過部分徵收超額利潤稅,並按利潤與資本額的比例大小採用分級累進稅率
②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稅基指在巴西有居所或住所並居住一年以上的個人。居民要就世界範圍所得納稅。居民以外的個人為非居民,僅就其在巴西境內源泉所得納稅。應納稅家庭的已婚夫婦如財產已分割,可以分開報稅,如果財產共有,非戶主一方只能對特定所得項目分開報稅。應稅所得按經營所得、投資所得、工作所得如就業所得、獨立工作所得等各類所得扣除法定扣除項目得出累計淨所得,再減去寬免項目計算確定。稅率採用分級差額累進稅率,1989年度規定為10%和25%兩級。對紅利、利息等所得實行從源預提課稅。
③ 州增值稅。在商品從生產到消費的各個流轉環節以及對運輸及通訊業所提供的勞務,由各州在本轄區範圍內徵收。州增值稅收入的一部分要分配給州內市(縣)政府。納稅人為一切製造商、生產者、商人及提供勞務的人。稅基是轉讓貨物的價格或包括輔助費用的離岸價格,未定價貨物按市場價格計算;提供勞務按其補償價計稅。稅率由聯邦政府制定,對工業產品出口免稅。
④ 土地稅。由聯邦政府制定稅收政策,農業部門負責征管。稅收收入80%歸當地政府,20%歸農業部農墾局。徵收目的除財政收入外,還在於促進土地合理使用。稅額按原始土地在用於農業生產時產生的價值計算。稅率按累進原則設計。
稅收管理體制 巴西實行聯邦、州、市(縣)三級政府的分稅制。各級稅權劃分由憲法確定,不得自行改變。巴西各級政府稅收收入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在80年代為21~24%。1987年中央稅與地方稅在稅收總收入中的比重,中央占71.4%,州占26.7%,市(縣)占1.9%。巴西聯邦稅收由財政部下設的聯邦稅務總局負責,該局在全國下設10個地區稅務局,其下再設分局、稅務所。財政部還設有一個研究稅收制度、管理對外稅收事務的國際稅收事務委員會。州、市地方稅由州、地方政府設立機構徵收。
參考書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編:《各國稅收制度選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北京,1981。

配圖

相關連線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