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擔

巴基斯擔

巴基斯坦是最早承認我國的國家之一。1951年5月21日,中巴兩國正式建立外交關係。建交以來,兩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睦鄰友好和互利合作關係,進展順利。(一)中巴建交初期,由於巴是西方陣營的盟國,與我關係較為冷淡。兩國間交往較少,僅保持一般關係。

中巴關係

巴基斯坦是最早承認我國的國家之一。1951年5月21日,中巴兩國正式建立外交關係。建交以來,兩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睦鄰友好和互利合作關係,進展順利。(一)中巴建交初期,由於巴是西方陣營的盟國,與我關係較為冷淡。兩國間交往較少,僅保持一般關係。1955年萬隆會議期間,周恩來總理與巴總理穆·阿里舉行了兩次友好會談,雙方一致認為應加強兩國在各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兩國總理的會談對增進兩國之間的了解和友好合作關係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萬隆會議後,兩國高層往來逐漸增多。1956年10月,巴總理蘇拉瓦底應邀正式訪華。12月,周恩來總理訪巴。一年內兩國總理的成功互訪,極大地推動了兩國友好合作關係和兩國人民友誼的發展。(二)1957至1969年是中巴關係史上十分重要的階段,這期間兩國關係發生了歷史性轉變,巴從對華敵視國家變為對華友好國家,揭開了中巴關係的新篇章。從1957至1960年,巴在恢復中國在聯合國合法地位以及台灣、西藏等問題上追隨西方,兩國政治關係受挫。1961年,巴政府在改善中巴關係上邁出了一步,在聯大會議表決恢復我在聯合國合法權利的提案時投票贊成。1962年,兩國通過友好談判就中巴邊界位置和走向達成原則協定。1963年3月,兩國簽訂關於中國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實際控制其防務的各個地區相接壤的邊界的協定。1964年2月,周恩來總理應邀訪巴。同年12月,巴總統阿尤布·汗訪華。1966年3月,劉少奇主席訪巴。1965至1971年,巴在歷屆聯大都作為提案國,支持恢復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三)70年代的中巴關係穩定發展,兩國政府和人民間的友好合作不斷加深。1970年11月,巴總統葉海亞·汗應邀訪華。佐·阿·布托當政期間於1972年、1974年、1976年三次訪華。1974年11月,中國民航北京----喀拉蚩----巴黎航線開航。齊亞·哈克執政後於1977年12月訪華。(四)80年代,中巴兩國領導人互訪頻繁,兩國友好合作關係繼續鞏固和發展。1980年5月,巴總統齊亞·哈克訪華。1981年6月,中國總理訪巴。1982年8月,兩國簽署開放中巴交界的紅其拉甫山口的議定書。同年10月,齊亞·哈克總統再次訪華。1984年3月,李先念主席訪巴。1985年11月,巴總理居內久訪華。1987年6月,中國總理再次訪巴。1988年5月,居內久總理再度訪華。1989年2月,貝·布托總理訪華。11月,李鵬總理訪巴。

中巴合作

1、中巴文化交流中國和巴基斯坦一直友好相處,保持著密切的文化往來。建交後,兩國即互派文化團組訪問和舉辦展覽。1965年3月,中巴兩國政府代表在拉瓦爾品第簽訂了文化協定,並於該年第一次簽署了年度文化交流執行計畫。2006年胡錦濤主席訪巴時,中巴簽署了2007-2009年文化交流執行計畫。迄今共簽署了11個執行計畫。2、中巴科技合作我國與巴基斯坦的科技交往始於60年代。多年來,中巴科技合作順利並富有成效。隨著兩國友好關係的持續發展,中巴科技合作也不斷走向深入。從較為分散的單項交流發展到科技聯委會等規模性的政府間科技合作。自1976年中巴科技合作協定簽訂以來,兩國政府已舉行了15次會議,雙方共簽訂了417個政府間科技合作項目。

巴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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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建國後曾於1956年、1962年和1973年先後頒布過三部憲法。1977年,齊亞·哈克實行軍法管制,部分暫停實行憲法。1985年通過了憲法第8修正案,授予總統解散國民議會和聯邦內閣、任免軍隊首腦和法官的權力。1991年7月通過的憲法第12修正案規定聯邦政府有權設立特別法庭和抗訴法庭,以打擊犯罪,整治社會治安。1997年4月,謝里夫政府在議會通過憲法第13修正案,取消總統解散國民議會和聯邦內閣的權力,並將解散省議會和省內閣、任免省督、三軍參謀長和參聯會主席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權力歸還總理行使。隨後,巴議會通過旨在嚴禁議員叛黨的憲法第14修正案"反跳槽法"。1999年穆沙拉夫執政後頒布臨時憲法1號令,宣布暫停實施憲法。2002年8月,穆頒布“法律框架令(LFO)”,宣布恢復1973年憲法和哈克時代憲法第8修正案,規定總統有權解散國民議會、任命參聯會主席和三軍參謀長。2003年12月,巴議會通過憲法第17修正案,規定總統經最高法院批准後有權解散議會,與總理協商後有權任免三軍領導人。議會實行兩院制,由國民議會(下院)和參議院(上院)組成,聯邦立法機構。國民議會經普選產生,參議院按每省議席均等的原則,由省議會和國民議會遴選產生。國民議會議席共342席,議員任期5年。參議院設100個議席,議員任期6年,每3年退職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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