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職責調整(一)將原縣交通局的職責劃入縣交通委員會。
(二)將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交通運輸協調的職責劃入縣交通委員會。
(三)將管理和指導城市公共客運公安工作的職責劃給縣公安局。
(四)取消公路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航道養護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交通規費的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交通運輸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縣情,起草並監督執行全縣公路和水路交通行業發展政策、改革方案和管理規定。
(二) 根據國家和全縣的總體布局及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縣交通行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交通行業統計和信息指導工作。
(三)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職責,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大力發展農村交通,加快推進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
(四) 負責全縣交通運輸行業管理工作,培育和管理水、陸交通運輸市場;綜合平衡全縣交通運力;負責城市交通、公路、水運等各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協調工作;負責公路路政、運政管理工作;對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調控。
(五)負責全縣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含客貨運輸和旅遊運輸場站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市、縣重點公路、水路工程建設。
(六) 負責全縣城市客運、出租汽車、搬運裝卸、運輸服務、聯運服務、汽車維修、車輛技術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及駕駛學校的管理工作。
(七) 負責全縣水運行業管理工作;負責航運運政、海事、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檢驗、救助打撈的管理工作;負責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工作。
(八)負責公路、水路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九)負責全縣交通戰備工作。
(十) 指導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和結構調整,負責交通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推動交通行業科技進步,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和管理交通運輸行業信息化建設。
(十二)引進和利用外資,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巫溪縣交通委員會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宣傳和檔案的收發、起草;負責機關值班、政務信息、辦公自動化、機要、保密、信訪、檔案、統計、目標管理、督查督辦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回復工作;負責接待和後勤服務工作。
(二)人事勞動科
負責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幹部考核、教育培訓、人事檔案、勞動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系統黨務、工會、共青團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查處違紀案件。
(三)建設管理科
負責全縣公路、水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業管理工作;制定公路、水路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公路通達、通暢工程的設計、預算審批工作;負責公路建設項目進度、質量、安全,督查、檢查公路養護,安排公路災害防治和搶修任務;監督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作;負責信息收集上報、情況通報及工作總結。
(四)財務科
指導全縣交通行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編制交通行業預決算;負責交通建設資金、養護經費及其他經費的撥付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財務工作和交通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內審工作。
(五)安全法制科
負責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水路安全生產和應急預案工作;指導交通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負責公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查處;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安全運輸;負責執法隊伍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法制建設、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律事務。
(六)運輸科
負責綜合運輸的行業管理;綜合平衡全縣交通運力;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公路、水路、城市公共客運等運輸方式的銜接;組織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調控和春運,協助管理運價;負責全縣交通戰備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國防交通保障計畫,組織國防交通保障隊伍,負責全縣國防運力動員和徵用工作,提供轄區內的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組織交通保障;負責管理和指導城市公共客運公安工作;負責運輸企業的管理工作。
五、其他事項
原交通局所屬公路養護管理局、港航管理處、公路運輸管理所、公路路政管理大隊、公路工程勘測設計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等事業單位劃歸縣交通委員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