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險[建設工程保險險種]

工程質量保險[建設工程保險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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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的工程質量保險,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國外稱IDI),是由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和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由於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築物損壞,予以賠償、維修或重置的保險。

廣義的工程質量保險,是指建設工程相關方以工程質量為保險標的,由保險公司對因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的建築本體的損失予以賠償、維修或重置的保險。

保險概述

狹義的工程質量保險,指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國外稱IDI),是由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和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由於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築物損壞,予以賠償、維修或重置的保險。

廣義的工程質量保險,是指建設工程相關方以工程質量為保險標的,由保險公司對因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的建築本體的損失予以賠償、維修或重置的保險。

工程質量保險承保的是投保人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免除投保人依法須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保險兩方

對於工程質量保險契約而言,投保人是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一般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等參建主體;被保險人則根據險種的不同而不同:對於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被保險人是建築所有權人;對於工程質量保證保險,被保險人是建設單位;對於職業責任保險,被保險人是投保人自身。

保險的意義

(1)對社會的意義

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房屋是人民民眾最重要的財產和生活保障,其質量的優劣,直接關係到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當出現質量問題時,由於賠償機制不健全,用戶始終處於弱勢地位。通過實施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完善了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快捷、可靠,消除了因責任主體消失或難以履職而導致的業主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2)對行業的意義

1)代表最終用戶規範建設單位質量行為

實施工程質量保險制度以後,最終用戶由於工程質量缺陷而產生損失的風險就轉移給了保險公司,所以,在保障工程質量方面,保險公司與最終用戶的利益相同,將現行制度下最終用戶無法到場,對工程招標、工程施工、竣工驗收過程缺乏監督權與話語權的狀態進行轉變,在工程建設中真正引入代表最終用戶權益的主體參與工程質量管控,規範建設單位的質量行為。

2)落實工程參建單位的質量責任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工程主體結構的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質量保證金留置的時間)之間存在巨大空檔期,而在現行缺乏有效經濟制約手段或賠償機制的情況下,使得主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的保修責任無法得到落實。實施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後,實現主體結構全壽命周期的質量保障,落實了主體結構質量保修責任。

3)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實施工程質量保險,可以有效使用市場誠信體系、差別化浮動保費、保險槓桿等市場手段,結合信息聯動等管控途徑,對行業進行強有力的調節及監督。同時,施工單位投保工程質量保險的項目,不再預留質量保證金,將大大減輕建築行業的經濟負擔,有利於解決建築行業供應鏈和擔保鏈引起的“蝴蝶效應”,有利於促進建築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3)對企業的意義

解決施工單位質保金長期沉澱的問題

目前,我國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後要按照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質量保證金,作為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費用。缺陷責任期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然而在當前建築市場產能嚴重過剩,招標人和投標人地位不對等的市場環境下,招標人延期退還或長期占用質保金的現象普遍存在,使得施工單位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因此,對於施工單位投保工程質量保險的工程,發包人不再預留質量保證金,減輕了施工企業負擔,盤活了市場,也解決了質保金長期沉澱帶來的一系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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