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工程建設是指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等工程項目的新建、擴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資產的基本生產過程及與之相關的其他建設工作總稱。
(1)建築工程包括礦山、鐵路、隧道、橋樑、堤壩、電站、碼頭、飛機場、運動場、房屋(如廠房、劇院、旅館、商店、學校和住宅)等工程。
(2)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包括電力、通信線路、石油、燃氣、給水、排水、供熱等管道系統和各類機械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
(3)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環境質量要求,使用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的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
(4)其他工程建設工作包括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投資決策活動以及徵用土地、工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這些工作是工程建設不可缺少的內容。
分類
工程建設是實現固定資產再生產的一種經濟活動。由民用建築和工業工程兩部分組成:
1.民用建築工程
(1)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列入房屋建築工程的供水、供暖、供電、衛生、通風、煤氣等設備及其安裝工程,以及列入建築工程的各種管道、電力、電信和電纜導線敷設工程。
(2)設備基礎、支柱、工作檯、煙囪、水塔、水池等附屬工程。
(3)為施工而進行的場地平整,工程和水文勘察,原有建築物和障礙物的拆除以及施工臨時用水、電、氣、路和完工後的場地清理、環境綠化、美化等工作。
(4)礦井開鑿、井巷延伸、石油、天然氣鑽井,以及修建鐵路、公路、橋樑、水庫、堤壩、灌渠及防洪等工程。
2.工業工程
(1)生產、動力、起重、運輸、傳動和醫療、實驗等各種需要安裝的機械設備的裝配,與設備相連的工作檯、梯子、欄桿等裝設工程以及附設於被安裝設備的管線敷設工程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作。
(2)為測定安裝工程質量,對單個設備進行單機試運行和對系統設備進行系統聯動無負荷試運轉而進行的調試工作。
驗收
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分為靜態驗收、動態驗收、初步驗收、安全評估和國家驗收等五個階段。
(一)靜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設備安裝)已按設計檔案建成;
2.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3.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商按有關規範、標準對工程質量和系統功能自檢合格;
5.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6.竣工檔案已按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基本完成。
(二)動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靜態驗收合格;
2.《動態驗收實施方案》已經批准;
3.動態檢測準備工作完成。
(三)初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靜態驗收、動態驗收合格,工程質量和系統功能滿足有關標準要求;
2.靜態驗收及動態驗收遺留問題整改完畢;
3.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經相應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4.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
5.通過試運行,達到試運營的條件;
6.建設用地取證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檔案按規定編制完成,施工過程中的管理檔案和招標投標檔案等整理完畢,達到檔案驗收標準。
(四)安全評估應具備的條件
1.初步驗收中存在的影響運營的問題全部得到解決;
2.試運營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完成。
(五)國家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初步驗收一年後;
2.試運營情況良好,經檢測各項指標已達到建設目標;
3.建設用地取證工作已經完成;
4.環境保護設施、水土保持設施經相應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5.竣工決算已經編制完成,並經過鐵道部組織的審計;
6.建設資金已全部到位,除質量保修金外與建設工程各方按契約完成資金結算。
意義
工程建設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提供重要的物質技術基礎,並對多種產業的振興起著促進作用,因此,它在國民經濟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國家也十分重視運用法律手段,通過制定和實施工程建設管理法規,加強工程建設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