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工作人員防止利益衝突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行政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以下統稱機關工作人員)。 第十條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所在部門(單位)報告涉及利益衝突的相關事項,並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特定關係人”,是指與機關工作人員有近親屬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工作人員防止利益衝突暫行規定》的通知
工信廳監〔2013〕2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部機關各司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工作人員防止利益衝突暫行規定》已經2013年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13年12月6日

暫行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工作人員防止利益衝突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工作人員從政、從業行為,有效預防腐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行政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以下統稱機關工作人員)。
第三條機關工作人員應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秉公用權、忠於職守、克己奉公、廉潔自律,有效防止利益衝突,自覺接受監督,切實維護公共利益。

第二章 行為和利益限制

第四條機關工作人員應秉公用權、忠於職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工業、通信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標準、技術規範制定過程中,為本人及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二)在工業、通信業和信息化發展的固定資產投資、專項資金分配、重大專項管理及重大示範工程推廣套用過程中,為本人及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三)在工業、通信業項目審批、市場準入、市場監管、產品檢測過程中,為本人及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四)在企業重組改制、兼併、破產、產權交易、重大項目投資等經營活動及公共產品和服務外包採購過程中,為本人及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第五條機關工作人員應克己奉公,嚴格遵守有關行為規範,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規定,在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開展諮詢等而收取錢財的活動;
(六)退休後三年內,違反中央關於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六條機關工作人員應廉潔自律,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以及與執行公務相關聯或者與履行工業行業管理和通信業監管等職責相衝突的禮品、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二)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為本人及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政策標準制定、國有企業重組改制、項目核准、評審等沒有披露或者尚未公開的各種信息、工業和通信業企事業單位商業秘密以及智慧財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資源,為本人及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四)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或者用公款為特定關係人報銷或者支付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或者以特定關係人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為由,向工業和通信業企事業單位等管理和服務對象索取資助;
(五)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
(六)要求工業和通信業企事業單位等管理和服務對象違反規定安排特定關係人就業或者提拔任用;
(七)默許、縱容、授意特定關係人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八)以暗示或者打招呼、作批示、指定、強令等方式干預和插手工業和通信業企事業單位等管理和服務對象的經營管理活動,為本人及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
(九)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特定關係人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機關工作人員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的特定關係人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十)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第三章 回 避

第七條機關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迴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且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或者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機關工作人員,其分管或者辦理的公共事務,涉及其配偶、子女移居國家和地區;
(三)在履行職責時,參與調查、討論、審計、審核、決定涉及本人及特定關係人的財政資金使用、招標投標、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事項;
(四)在履行職責時,參與調查、討論、審核、決定涉及本人及特定關係人的錄用、調動、提任、獎懲等事項;
(五)在履行職責時,參與調查、討論、審理、審核、決定涉及本人及特定關係人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複議等事項;
(六)其他有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事項。
第八條迴避申請由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相關機關工作人員的上一級負責人可提出迴避要求。
相關機關工作人員的上一級負責人對申請迴避的具體理由進行研判,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涉及任職迴避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組織人事部門作出決定。
需要迴避的機關工作人員由所在部門(單位)調整公務安排。

第四章 監督實施

第九條機關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本規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並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抓好職責範圍內的防止利益衝突工作。
第十條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所在部門(單位)報告涉及利益衝突的相關事項,並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落實黨內和行政監督各項制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加強對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執行防止利益衝突相關規定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六條的,應停止相應行為,依照法律或者其他規定,所得全部財產性利益應當上繳;所得全部非財產性利益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黨紀或者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所稱“利益衝突”,是指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利益與公職身份所代表或者維護的公共利益兩者之間可能發生的矛盾和衝突。
第十五條本規定所稱“利益”,包括財產性利益和非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指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期權、債權等其他具有經濟性價值的利益;非財產性利益是指在人事任免獎懲、升學就業、資格資質評定等過程中獲得的名譽、資格等不具有直接經濟性價值的利益。
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特定關係人”,是指與機關工作人員有近親屬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機關及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借調和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參照執行本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所屬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本規定的原則制定本單位防止利益衝突規定。
第十八條本規定施行後,中央和國家在防止利益衝突方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駐工業和信息化部紀檢組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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