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協會的性質:從事糧食、油脂及糧油食品的貿易、加工、儲存、運輸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市性的行業社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和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協會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黨的基本路線為準則,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協會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在糧食行業中發揮服務、協調、自律和監督的作用。溝通行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繫,維護糧食行業的合法權益,推動糧食行業深化改革和協調發展,發揮糧食行業的群體優勢,加強行業管理,搞活糧食流通,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地為國家的巨觀調控服務,為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服務。
協會章程
巢湖市糧食行業協會章程
(經2005年12月10日巢湖市糧食行業協會第一屆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巢湖市糧食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THE GRAIN ASSOCIATION OF CHAOHU CITY。縮寫為GACH)。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從事糧食、油脂及糧油食品的貿易、加工、儲存、運輸等企業、事業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市性的行業社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中介組織和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黨的基本路線為準則,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協會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在糧食行業中發揮服務、協調、自律和監督的作用。溝通行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繫,維護糧食行業的合法權益,推動糧食行業深化改革和協調發展,發揮糧食行業的群體優勢,加強行業管理,搞活糧食流通,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地為國家的巨觀調控服務,為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巢湖市糧食局和巢湖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巢湖中路35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市糧食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管理。調查糧食行業的基本情況,研究糧食行業的發展趨勢,促進糧食行業的全面、協調發展。
(二)總結和交流糧食行業協會會員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推動會員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三)研究會員企業在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方面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合理意見和正當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督促和組織會員企業建立自律性運行機制,制定職業道德規範,實行公平價格,保證商品質量,提高服務水平,維護行業信譽,防止不正當競爭。加強和引導企業建立食品安全信用體系。
(五)開展本區域內外有關糧食行業等經濟組織的聯絡工作,發展經濟、技術、信息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組織、協調糧食行業企業參加全國和全省性的糧食展示展銷活動,發揮行業的整體優勢,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提高會員單位和糧食行業的業務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六)建立信息網路,匯集整理國內外糧食、油脂、食品的加工生產、流通、市場、經營、科研等方面的資料和信息,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七)積極推進糧食產業化經營,大力開展糧食訂單,實施放心食品工程。定期評定並公布本區域內糧食龍頭產業化企業、放心糧油產品、糧油銷售放心店。
(八)與其它市糧食行業協會建立並發展友好合作關係,組織會員外出考察學習。
(九)接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省糧食行業協會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從事糧食、油脂及糧油食品、加工、儲存、運輸等各種經濟成份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願望;
(三)在全市糧食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有關活動;
(三)享有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給予的協助並獲得優先權;
(四)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積極參加協會各項活動;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向協會報告工作,做好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及時提供協會所需要的資料和情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本屆協會暫設大米、油脂專業分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事理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不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市縣區糧食局,以及其它社會法人單位團體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協會確定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或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