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草擬我縣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和實施細則;審核提出縣級機關和鄉鎮機關機構改革方案的意見;指導、協調縣鄉(鎮)各級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二)根據縣委、縣人民政府和縣編委的指示精神,提出縣委、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及縣級其它機關的職能配置及調整的意見。
(三)審核、提出縣委、縣人大、縣人民政府、縣政協、縣紀委、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設定意見。
(四)審核、提出縣委、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定和鄉鎮機關人員編制的意見。
(五)審批縣級機關各部門內設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和各鄉鎮下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
(六)研究擬定全縣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擬定縣級直屬事業單位和縣級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意見;研究擬定事業單位編制標準實施細則和辦法;擬定全縣各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崗位編制的調整意見;指導縣鄉主管部門做好下屬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人員編制管理工作。
(七)監督、指導全縣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縣機構編制統計工作。
(九)監督檢查全縣各級黨政群機關及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機構設定限額、人員(崗位)編制的執行情況,並報告縣編委;總結、交流、推廣全縣機構改革、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先進典型和成功的經驗。
(十)負責與州編辦的業務聯繫。
(十一)負責辦理縣編委有關決定事項及日常業務工作,代縣編委擬發檔案,總結部署機構編制管理年度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縣編委以及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設1個綜合股。研究擬定全縣機構改革總體方案和全縣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機關的機構改革方案及相關規定;負責組織調查研究,起草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機構編制有關政策、規定的擬定;審核縣級黨政群機關各部門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協調縣委、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分工與職能調整;負責縣級機關編制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參與研究全縣各類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方案、政策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參與研究擬定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標準和實施細則、辦法;審核全縣事業單位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指導縣鄉各級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編辦政務、機要保密、信息、宣傳、後勤保障工作和其它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全縣機構編制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負責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復工作;完成編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副科級)
根據國務院411號令規定,負責組織實施全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辦理事業單位登記業務;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信息庫的建立、管理;負責事業單位登記檔案的建立和管理以及相關數據的統計分析;承辦編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