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根據《中共嵩明縣委辦公室 嵩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嵩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嵩辦發〔2010〕2號)檔案,設立嵩明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加掛嵩明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嵩明縣園林綠化局牌子。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嵩明縣規劃建設局的職責。

(三)整合劃入原嵩明縣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住房配套政策擬定、經濟適用房建設審批、廉租房建設分配管理及房屋產權登記、危房鑑定、抵押登記、房屋租賃管理、房屋拆遷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職責。

(四)增加全縣散裝水泥及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畫的編制職責,並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

(五)加強對轄區內違反規劃、建築、影響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等違章行為監察職責。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城鎮規劃建設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編制城市規劃和鄉鎮集鎮規劃並組織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全縣城鄉規劃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對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進行選址、定點,核發有關證件。

(三)根據市政公用事業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編制市政公用事業專業發展規劃和園林綠化總體規劃,編制公用事業建設計畫,組織實施城市綠化、城市供排水、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養護維修;負責管理液化氣、消防設施管理等工作。

(四)按照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對城市管理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行使行政執法,對城市進行綜合性的管理。

(五)根據城市環衛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對城區環境衛生、公廁、垃圾處理場的使用實施監督和管理;根據《昆明市城市管理條例》對影響城市市容市貌的不文明行為進行糾正或行政處罰。

(六)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省市招標有關法規;負責開標、評標、定標工作,負責招標評審庫的管理,對區域內建設項目行使行政審批權。

(七)組織並監督實施國家及省、市有關建築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依照法定許可權擬定建築市場管理的規章和標準;制定有關的規範性檔案,對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質管理、培訓,幫助提高企業業務素質;管理建設工程的定額報建、發包、承包及服務工作。

(八)宣傳、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負責管轄範圍內在建工程質量監督及工程項目驗收。

(九)宣傳、貫徹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規;對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行使行政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築職工因工傷亡的統計和上報工作;負責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的督促整改工作,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負責對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對新建房屋工程進行抗震審查和原有建築工程進行抗震鑑定及抗震加固管理工作。

(十)擬定解決住房改革遺留問題配套政策;積極推進住房貨幣化分配並做好全額、差額、級差住房補貼測算工作,積極推進住房二級市場的啟動;做好我縣經濟適用房建設審批、審核工作,努力推進和建立住房多功能保障體系,做好廉租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

(十一)根據《城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危房鑑定、抵押登記、房屋租賃管理、房屋拆遷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

(十二)依據《昆明市管理條例》和《嵩明縣城鎮監察實施辦法》對轄區內違反規劃、建築、影響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等違章行為實施監察。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嵩明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關設6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總支。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綜合、協調、督促、檢查、服務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文書處理、宣傳、機要保密、機關辦公自動化管理、印章的管理和綜合性會議及各種活動的組織;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人事工資、統計、財務和固定資產的管理;負責安全保衛、環境衛生、來信來訪工作;負責擬定和組織實施各種管理規章制度;加強對城建檔案室的管理和監督。

(二)城鄉規劃管理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查、行政審批,對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進行選址、定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管理建築紅線和標高,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章建設。指導小城鎮有明星集鎮的建設,指導鄉鎮集鎮、村莊規劃。對城市規劃道路、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進行定點、放線;對上級政府批准的《次級市總體規劃》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三)基本建設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省市招標有關法規;負責開標、評標、定標工作,負責招標評審庫的管理;對區域內建設項目行使行政審批權;組織並監督實施國家及省、市有關建築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依照法定許可權擬定建築市場管理的規章和標準;制定有關的規範性檔案,對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質管理、培訓,幫助提高企業業務素質;管理建設工程的定額報建、發包、承包及服務工作。

(四)建築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散裝水泥及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組織並監督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建築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對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安全進行行政監督管理;對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質管理、培訓;負責本行政區域建築職工因工傷亡的統計和上報工作;負責糾正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的督促整改工作,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負責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對新建房屋工程進行抗震審查和原有建築工程進行抗震鑑定及抗震加固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編制本行政區散裝水泥及牆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築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畫,並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

(五)城市管理科

按照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對縣城城市管理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行使行政執法,對城市進行綜合性的管理;負責對城區環境衛生、公廁、垃圾處理場的使用實施監督和管理;負責編制市政公用事業專業發展規劃和園林綠化總體規劃,編制公用事業建設計畫,組織實施城市綠化、城市供排水、市政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養護維修;負責管理液化氣、消防設施管理等工作。

(六)住房保障和產權科

擬定解決住房改革遺留問題配套政策;積極推進住房貨幣化分配並做好全額、差額、級差住房補貼測算工作,積極推進住房二級市場的啟動;做好我縣經濟適用房建設審批、審核工作,努力推進和建立住房多功能保障體系,做好廉租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

根據《城市房屋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危房鑑定、抵押登記、房屋租賃管理、房屋拆遷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

人員編制

嵩明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副科級)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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