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崙吉祥年綜合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部分 總則
第一條 契約構成
“崑崙吉祥年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和其他書面協定構成。
第二條 契約生效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載明的日期為準。
第三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條款
第四條 保險對象
凡投保時年齡在18周歲至60周歲之間(含18周歲和60周歲)的身體健康者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一、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此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造成本契約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見附表)所列殘疾之一者,本公司按照表中對應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若屆時治療仍未結束,則對該第180日被保險人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附表所列兩項以上(含)身體殘疾的,本公司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若殘疾項目所屬等級不同,則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
若較後發生的意外傷害導致的殘疾可與較前發生的意外傷害導致的殘疾合併,則按照合併後較嚴重殘疾項目給付保險金,但應扣除對前次殘疾項目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患有附表所列殘疾,或者被保險人前次殘疾系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則視為對該項殘疾已向其給付殘疾保險金)。
本公司累計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以保險金額為限。
二、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此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後的餘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三、航空意外殘疾特別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乘坐客運航班班機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此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造成附表所列殘疾之一者,本公司按本條第一款確定的“意外殘疾保險金”金額的4倍額外給付航空意外殘疾特別保險金。
四、航空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乘坐客運航班班機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此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條第二款確定的“意外身故保險金”金額的4倍額外給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五、意外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以此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在醫院治療,本公司就其自此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實際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部分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在醫院接受治療,本公司均按本契約約定分別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的意外醫療保險金以保險金額的10%為限。
若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已通過其他途徑(包括但不限於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公費醫療、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單位和本公司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獲得補償,本公司僅對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扣除該項補償後的餘額部分承擔保險責任。
六、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此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經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本公司從被保險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開始每天按保險金額的萬分之二給付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每一保險單年度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給付天數最多為180天。每次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給付天數等於實際住院天數,但最多為90天。
七、救護車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4小時內發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救護車費用,本公司按其實際支出給付救護車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事故給付不超過300元,且累計給付的救護車費用保險金以保險金額的2%為限。
第六條 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因下述情形之一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 被保險人毆鬥、自殺或故意自傷;
3. 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關於安全乘坐的規定;
4. 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5. 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6. 被保險人整容、藥物過敏或發生醫療事故;
7.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8. 細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傷害導致的傷口感染除外);
9. 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包括但不限於潛水、跳傘、攀岩、探險、蹦極、駕駛滑翔機、武術比賽、摔跤、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
10. 椎間盤突出症(包括椎間盤膨出、椎間盤突出、椎間盤脫出、游離型椎間盤等類型);
11. 被保險人精神錯亂或失常;
12.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二、 被保險人於下述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 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
2. 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武裝叛亂、恐怖活動或反恐怖活動期間;
3. 被保險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影響期間;
4. 被保險人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發生上述情形或於上述期間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契約效力終止。若對被保險人未發生過保險金給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淨保費;否則,不予退還。
第七條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1年。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八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契約保險金額為每份人民幣10萬元。投保份數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投保份數一經確定,在本契約有效期內不得變更。
二、本契約的保險費按照投保份數和約定的費率標準確定,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
第三部分 保險服務條款
第九條 契約內容變更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第十條 受益人指定和變更
意外殘疾保險金、航空意外殘疾特別保險金、意外醫療保險金、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和救護車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航空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以下合稱“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可以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順序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順序享有受益權;未確定份額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如果沒有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所有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都先於被保險人身故,身故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十一條 通訊地址變更
投保人變更通訊地址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時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將按本契約載明的最後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並視為已送達。
第十二條 契約解除
本契約生效後,本公司不接受本契約的解除申請。
第四部分 保險理賠條款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應承擔由於通知延遲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因未及時通知而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無法確認的,對無法認定的全部或部分責任,本公司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金申請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的申請
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
1. 保險契約;
2. 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 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申請航空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須提供);
4. 公安部門或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 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6.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意外殘疾保險金、航空意外殘疾特別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
1. 保險契約;
2. 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 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申請航空意外殘疾特別保險金須提供);
4. 本公司認可的殘疾鑑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鑑定書;
5.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及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意外醫療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
1. 保險契約;
2. 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 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醫療費用原始憑證、費用明細及處方;
4.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
1. 保險契約;
2. 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 醫院出具的入院證明、出院小結和住院病歷;
4.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五、救護車費用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
1. 保險契約;
2. 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 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歷;
4. 救護車費用原始憑證;
5.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第十五條 保險金給付
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數額不能確定的,將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給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
本契約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達成仲裁協定通過仲裁解決,也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司法管轄
本契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五部分 釋義
1. 未滿期淨保費:計算公式為“保險費×(1-25%)×(1-保險單已經過日數/保險期間日數)”。“保險單已經過日數”指自保險單生效日起至依照本契約約定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淨保費期間的日數,不足一日按一日計。
2.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
3. 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4. 乘坐客運航班班機期間:指每次自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並持有有效機票雙腳進入客運民航班機的艙門時起至飛抵目的地雙腳走出艙門時止的期間。
5. 醫院:指本公司指定醫院或國家衛生部醫院等級分類中的二級或二級以上的醫院,但不包括主要作為康復、護理、療養、戒酒、戒毒或相類似的醫療機構。
6. 醫療費用:指普通病房床位費(每次住院7以90日為限)、手術費、注射費、公費醫療或社會醫療保險機構規定用藥範圍內的藥品費、檢查費、處置費、診療費、輸血費、輸氧費、會診費、重症監護病房及燒傷病房床位費。
7. 每次住院: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住院治療,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間;但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與下次住院間隔未超過30日,視為同一次住院。
8. 住院: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入住醫院的正式病房進行治療,並正式辦理入出院手續,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掛床住院及不合理住院。
9. 救護車費用:指使用由120急救中心或999緊急救援中心派出的救護車的費用,不包括醫生診費、醫藥費、擔架費和轉院時發生的費用。
10. 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沒有駕駛證駕駛;
(2) 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 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駛;
(5) 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6) 持學習駕駛證或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7)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11. 潛水:指使用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12. 攀岩: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13. 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14.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15. 特技表演:指進行馬術、雜技、馴獸等表演。
16. 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愛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 HIV。愛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英文縮寫為AIDS。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愛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感染愛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患愛滋病。
17. 管制藥品: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被列為特殊管理的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
18.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