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民政局

岑溪市民政局是在岑溪市成立的法定機關。

機構主要職責:

實施單位名稱:岑溪市民政局

單位名稱 岑溪市民政局 主體性質 法定機關 編制數 22
主體法律依據條款 1、《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第二條,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2、《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號)第二條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或者協定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 辦理收養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3、《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0號) 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4、《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下屬機構名稱 岑溪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公室 主體性質 受委託組織 編制數 3
岑溪市城鄉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 受委託組織 編制數 5
岑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受委託組織 編制數 14
岑溪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受委託組織 編制數 5
岑溪市殯葬事務管理所 受委託組織 編制數 5
岑溪市民政服務中心 受委託組織 編制數 2
岑溪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辦公室 受委託組織 編制數 4
岑溪市社會福利院 受委託組織 編制數 20
岑溪市光榮院 受委託組織 編制數 11
派出機構名稱

編制數
主體法律依據條款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第七條 2.《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第七條









行政執法職權、依據一覽表

實施單位名稱:岑溪市民政局

一、行政許可(共5項)

(一)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成立、變更、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0號)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

(三)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成立、變更、註銷。

法律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四)遺體存放延時、運出火葬區審批

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殯葬管理條例》(2010年修訂)

(五)建設殯葬設施及從事經營性殯葬服務審批

法律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殯葬管理條例》(2010年修訂)

二、非行政許可(共16項)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性質確定

法律依據:

1、《民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34號)

2、《民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4]334號)

(二)社會團體年度檢查

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

法律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四)基金會年度檢查

法律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

(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

法律依據: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

2、《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9號)

(六)農村五保供養待遇、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審批

法律依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

(七)城鄉醫療救助待遇審批

法律依據:

1、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

2、《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2005〕71號)

(八)婚姻登記

法律依據:

1、《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

2、《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民政廳關於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2004〕111號)

(九)收養登記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2、《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號)(民政部第14號令)

(十)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核發

法律依據:《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19號)

(十一)福利企業資格認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

(十二)退役士兵異地安置,自謀職業審批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2、《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國發〔1999〕27號)

(十三)老年人優待證核發

法律依據:

1、市黨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老齡工作的意見》(桂政發〔2003〕2號)

2、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老年人優待規定的通知》(桂政發〔2009〕76號)

(十四)《災民救助卡》核發

法律依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務院2006年1月10日發布)

(十五)傷殘軍人集中供養審批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

(十六)社會福利基金項目資助審批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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