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縣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

為維護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陝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陝政辦發〔2016〕28號)以及《寶雞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寶政發[2017]2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岐山縣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農民工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陝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陝政辦發〔2016〕28號)以及《寶雞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寶政發[2017]2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與農民工形成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以及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單位及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是指為預防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由建設單位和發生過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在人社部門指定銀行預存的一定數額的資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發生過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是指由人社部門會同信訪等部門確定的,在兩年內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 縣人社局負責全縣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工作。

發改、住建、交通、水利、農業、林業、市場監管、信訪、公安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縣總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接到舉報和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進行受理,不得推諉。

第六條 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發生過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建設單位按照工程項目造價的2%預存保證金;發生過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按照拖欠、剋扣數額的二倍預存保證金。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或申請開工時,須提供由縣人社局出具的《岐山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預存審查意見書》。否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

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預存保證金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農民工舉報或造成農民工集體上訪,經縣人社局調查屬實,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簽發《岐山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啟動支付通知書》,從其預存的保證金中支付: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工程契約約定支付施工企業工程款,造成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

(二)其他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

第九條 保證金啟動支付後,建設單位和預存保證金的用人單位應按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補存已經支付的保證金。

第十條 保證金應存入縣人社局指定的銀行專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人社局確認後,返還保證金:

(一)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30日內無農民工投訴或投訴不屬實的;

(二)用人單位預存保證金後,連續兩年未發生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或不再使用農民工的。

第十二條 縣人社局應當按相關規定選擇國有商業銀行存儲保證金,為預存保證金的建設單位、用人單位建立台賬,做好保證金專戶管理、欠薪認定、啟動支付、補存、支取和保值增值等工作。

第十三條 縣人社局要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誠信制度,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信用檔案。

對連續兩年未發生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單位可免存保證金。對再次發生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單位,可酌情提高保證金預存比例。

第十四條 發改、住建、交通、水利、農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建築市場和建設項目的管理,監督建設單位按規定預存保證金。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預存保證金的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發改、住建、交通、水利、農業、林業等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一)不按規定預存保證金擅自開工或者動用保證金後未及時補存保證金的;

(二)為套取保證金專用賬戶資金,故意製造拖欠工資假象的;

(三)偽造農民工工資支付憑證的。

第十六條 發改、住建、交通、水利、農業、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施工許可證》,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七條 縣人社局負責保證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農民工工資不能支付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縣人社局可依據本辦法,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2年3月1日。2011年10月29日岐山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岐山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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