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防震減災等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負責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依據國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對全縣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進行規劃、建設、分配及人員資格認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建設及租賃補貼的發放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產市場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行為。主管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拍賣、中介服務、價格評估、契約備案等工作;負責全縣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審查房地產廣告;負責城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依法登記城鄉房屋產權,認定房產測繪成果,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管理房屋產籍檔案。
(四)負責縣城房屋拆遷管理和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負責擬定全縣舊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中長期規劃和計畫,並指導實施;負責舊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測算、評估和審批工作。
(五)負責全縣物業管理、房屋修繕管理和房屋安全鑑定工作,負責房屋維修資金收繳、使用、監管工作;組織編制、修訂房屋修繕定額,負責房屋修繕工程的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危險房屋鑑定,指導危險房屋治理工作。
(六)負責城鄉規劃編制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縣城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執法監察和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定點、設定規劃條件等規劃審批和實施;負責頒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建築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施工的審批管理、竣工備案工作;指導和規範建築市場,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指導監督縣管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和勘察、設計、測繪、監理、造價諮詢工作;負責城建檔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負責全縣城鄉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負責全縣建築行業勞保統籌工作,負責建築節能和牆體材料改革及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套用工作。
(八)負責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環衛、綠化建設管理。負責城鎮道路、橋樑、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組織、協調城區防汛工作,按規定籌集並使用好城市維護建設資金。
(九)負責制定全縣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監督實施村鎮建設工程技術標準。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十)負責城市管理工作。按照有關城市建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行使城市管理和執法方面的職能;負責對臨時占用城市公用實施、道路和臨建的審批和管理;負責縣城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垃圾處理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門前三包一嚴”的管理、監督和落實以及戶外廣告設定審批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燃氣供熱管理工作。擬訂城鎮燃氣、供熱發展規劃、計畫和實施方案,審查報批城鎮燃氣供熱工程設計及施工方案;負責城鎮燃氣供熱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人民防空管理工作。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實施人民防空組織指揮、防空通信、警報、工程建設等工作。
(十三)負責防震減災規劃編制、地震科普知識宣傳普及,災情速報和群測群防工作;指導有關單位和駐岐大中型企業做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工作;承擔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後縣政府抗震救災協調指揮辦事機構職責。
(十四)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融資和資金使用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辦公室
2、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股
3、規劃管理股
4、基本建設管理股
5、城市管理股
6、防震減災人防股
7、燃氣供熱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