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的方針、政策和安排部署,組織和領導全縣文化、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新聞宣傳管理工作以及進行行業行政審核、行政執法。
(二)負責局屬單位的監督管理,研究、指導、推進文廣系統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研究、分析和協調解決全縣文化、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發展工作的重大問題,擬訂全縣文化、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發展規劃及重大工程項目建設規劃並組織、指導實施,健全鞏固和發展全縣文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網路。
(三)負責管理全縣文化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推進文化藝術領域體制機制改革,推動各門類藝術發展,指導、組織、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組織研究、開發和扶持發展有地方特色的民間文化藝術遺產和產品。
(四)管理全縣社會文化事業,負責實施各類社會文化事業建設。制訂全縣文化藝術、文博、新聞、廣播影視人才教育規劃並組織開展培訓工作。
(五)負責文物保護、搶救、維修和管理工作,協調開展搶救性發掘考古工作;審核、申報縣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組織實施全縣重點文物的保護、考古、發掘、古建築維修;依法對文物市場進行管理,查處破壞文物的違法行為,打擊文物犯罪活動。
(六)擬訂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保護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縣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對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和新聞出版單位進行行業監管。負責文化市場稽查工作,組織開展“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專項治理以及案件查處工作,查繳、清除淫穢、反動書刊、音像製品;負責本轄區範圍內著作權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著作權侵權行為;負責轄區內各類文化經營單位設立申請,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審批、審核、備案;積極培育發展、繁榮演出市場、音像市場、圖書市場、文化娛樂市場。
(八)對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印、發行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審核各類出版物和圖書、報刊;查處違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對網際網路出版活動進行審核和監管,對網路遊戲服務和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進行監管,依法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場所進行監管。
(九)對全縣重大新聞報導進行審查。
(十)擬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指導、管理對外文化交流和對外文化宣傳工作,組織實施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指導文化科研工作,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建設。
(十一)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堅持正確宣傳輿論導向,落實各個時期的宣傳任務,營造健康、向上輿論氛圍。
(十二)管理全縣廣播、電影、電視工作,負責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的報批管理;負責縣鄉廣播影視網路發展規劃、建設和多功能開發套用;負責廣播影視節目、廣播影視工程及設施監督管理;負責對從事廣播電視電影節目製作民辦機構的監管;組織實施對廣播影視及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稽查工作,查處破壞廣播影視設施案件,維護設施安全。
(十三)負責系統內部和文化市場創佳評差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文化廣播影視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落實、督促局機關黨務、政務各項工作任務;負責機關綜合協調、信息傳達、黨務、政務檔案擬草、機要、保密、文檔管理、安全、信訪、維穩、人口和計畫生育、辦公自動化、會務、接待、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資福利、職務晉升、考核獎懲、教育培訓以及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負責落實機關各項制度、會議決定事項、領導批示、縣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系統各類統計報表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文化、廣播影視市場管理、行政執法、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等工作。
(二)綜合股。
擬訂全縣文化、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發展規劃和全縣文化、廣播影視設施建設及基層設施項目規劃;指導組織全縣性文化藝術、新聞報導、影視播放等活動;負責全縣文化藝術、民眾文化、圖書、文博、廣播影視管理工作;擬訂全縣節日期間重大民眾文化活動計畫,對農村、街道、企業、校園等民眾文化活動進行督導、指導;負責對全縣文化、廣播站業務指導和督查工作;擬訂文化、廣播影視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文化、文物、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市場的管理和稽查;指導廣播電影電視宣傳工作,檢查和監督廣播電視媒體執行黨和國家的宣傳方針、政策和法規的情況;承辦市文化文物廣電局文化藝術科、文物科、廣電科、產業發展科賦予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