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管理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職責。
(三)取消監督指導律師資格考試、公證員資格考試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職責。
(五)增加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司法行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主管全省監獄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三)負責全省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定依法治省和法治山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省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省工作,指導檢查全省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管理全省的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六)指導、監督企事業單位等相關社會法律顧問工作。
(七)監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省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九)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
(十)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十一)負責全省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和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應訴等法制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法學教育、法學理論研究和司法行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
(十四)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警車等警務裝備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和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監督和指導全省監獄、勞教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十五)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辦涉港澳台司法行政事務。
(十六)指導、監督全省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各市管理市司法局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十七)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司法廳設11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
擬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督促落實;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文印、督查、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和統計等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全系統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管理工作和科技項目開發的協調、申報工作;負責電子政務和入口網站管理工作;負責車輛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本廳的扶貧工作。
內設:秘書科、綜合科、機要檔案科、網路技術科。
(二)政治部(警務部)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建設和幹警隊伍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系統機構編制、考察任免、考試錄用、勞資、調配、職稱、考核、表彰獎勵等相關人事工作;承擔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警銜評授和警務督察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負責機關和全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廳外事工作。
內設:人事科、警銜科、組織教育科。
(三)法規政策研究室
指導全省法學理論和司法行政理論研究工作,組織承辦有關重要課題的調查研究工作;負責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承辦廳機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務;指導全系統的依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有關年鑑、史志的編撰工作;負責司法行政對台事務。
(四)法制宣傳處
擬定全省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全省各地方、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管理、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新聞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工作。
(五)律師工作管理指導處
負責擬定全省律師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的工作;核准律師執業和律師事務所及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等;承辦特許律師執業考核初審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國(境)外律師機構申請在晉設立辦事機構的初審及指導、監督工作;負責指導律師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律師隊伍建設;指導和監督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
(六)公證工作管理指導處
指導監督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業務的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審批公證機構設立、變更,核准公證員變更執業機構;負責頒發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執業證書;負責指導全省公證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年度考核和行政處罰工作;監督、指導省公證員協會的工作。
(七)基層工作指導處(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處)
指導、監督全省司法所的業務工作和司法助理員的培訓工作;指導、監督全省人民調解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承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監督檢查司法所、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省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全省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解決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負責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規劃和建章立制等。
(八)司法鑑定管理局(仲裁管理辦公室)
擬定全省司法鑑定工作管理規定、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司法鑑定機構審核登記、司法鑑定人執業登記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名冊》(山西冊)的編制和公告工作;負責司法鑑定人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省級鑑定機構和重點實驗室遴選和管理工作;指導司法鑑定協會開展工作;承辦省司法鑑定工作管理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九)國家司法考試處
監督、檢查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組織實施全省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負責全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複審、報批、證書的發放和取得資格證書者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工作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統中高等職業教育工作。
(十)監所執法監督處
監督檢查監獄勞教系統貫徹執行監獄勞教工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情況和刑罰執行、勞動教養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對罪犯和勞教人員的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協調處理監所的突發事件;承辦上級交辦的監所管教方面的有關事宜。
(十一)計財裝備工作管理處(審計處)
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指導全省監獄、勞教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經費預決算、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等警務裝備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系統的審計監督工作。
內設:計財科、裝備科、審計科。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和晉紀發〔2007〕27號檔案執行。
人員編制
省司法廳機關政法專項行政編制為114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3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
其他事項
(一)根據省委、省人民政府規定,管理省監獄管理局。
(二)省勞動教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勞教局)隸屬於省司法廳管理,正處級建制。主要職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本省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勞動教養、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負責場所的設定、布局、規劃以及基建、生產、安全、財務、審計、裝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收容、收治人員的管理、戒治、教育、警戒、習藝性勞動和生活衛生防疫等工作;負責全系統領導班子和民警職工隊伍建設;指導、監督市屬勞教單位的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承擔省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省勞教局機關政法專項行政編制57名,其中局長1名(按副廳長級配備),政委1名,副局長3名(其中1名可按正處長級配備),紀委書記1名、總經濟師1名、政治部主任1名(均按同級副職配備)。
(三)省委依法治省領導組辦公室政法專項行政編制4名,下設綜合處(含《依法治省》編輯部)。專職副主任(按副廳長級配備)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名。
(四)指導、監管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職責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負責。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領導班子
部門管理機構
山西省監獄管理局
直屬單位
山西省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山西政法幹部管理學院
山西省司法學校
法律援助中心
後勤服務中心
律師協會
公證員協會
直屬單位
政府信息公開
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特編制山西省司法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山西省司法廳政府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網站或省政府入口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本機關信息資料查閱室進行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形式,(山西省政府入口網站)(本機關);網上未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查閱信息資料。查閱地點:山西省司法廳行政審批服務廳;時間:正常工作日;
(三)公開時限
應當主動公開的各類政府信息產生後,本機關將儘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產生後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本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本機關將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屬於該目錄內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除特殊情況外,本機關將予以提供。該目錄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本機關將依法處理。
(一)受理機構
本機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律師處、公證處、基層處、司法考試處、司法鑑定局、法律援助中心;辦公地址:山西省司法廳機關;受理時間為正常工作日;
(二)提出申請步驟
1、填寫申請表
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應當填寫《山西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為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2、遞交申請表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或當面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務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也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務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申請程式。
(三)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四)辦理時限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參見(附後)。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紀檢監察室投訴。認為本機關違反有關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通信地址:太原市狄村北街11號山西省司法廳監察室
郵政編碼:030012
接待投訴時間:正常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事指南
山西省司法廳行政審批服務廳是山西省司法廳為進一步轉變機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政務環境、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而專門設立的行政審批服務機構。
山西省司法廳行政審批服務廳的主要職責是:
1、受理和辦理行政審批和年檢(審)事項。
2、接待涉及有關行政審批和年檢(審)事項的諮詢。
3、經廳長辦公會議授權,其他需在服務廳辦理的事項。
根據“精簡、效能、統一、公開”的原則,山西省司法廳行政審批服務廳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包括以下5項:
1、律師執業審核。
2、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設立審核登記。
3、公證員執業審核。
4、司法鑑定機構設立審批及司法鑑定人執業核准。
5、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