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學學生會志願者工作部工作制度

《山西大學學生會志願者工作部工作制度》精神是奉獻、友愛、互助、進步,時間為2012年12月,位於山西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山西大學志願服務活動,為推動校園精神文明和和諧校園建設,健全和完善校園保障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校園志願服務是指在共青團山西大學委員會的倡導和扶持下,從在校學生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學生為主體的組織網路,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校園問題,倡導在校學生互助,共同推動校園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

第三條

校園志願者是在本校園內志願服務組織登記並獲得其同意,自願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志願服務組織機構由山西大學學生會領導小組、山西大學學生會志願者工作部以及校園內其他志願服務組織組成。

第五條

志願者組織機構的職責:在上級黨組織和共青團委的領導下, 聯合各學院志願者工作部、全校各類志願者協會成員,招募、培訓、管理志願者,成為山西大學長期志願者後備軍,確立服務項目,落實服務活動,為社會公益工作和社會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務。

第六條

志願服務範圍包括環境保護、校園文化、校園治安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這些服務以志願者及其組織的行為能力為限。

第三章 志願者的管理、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志願者的管理推行註冊志願者制度。志願者組織長期接納志願者的報名申請。

第八條

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享有以下權利:

(一)志願者接受志願服務組織的培訓。培訓分為:志願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

(二)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志願者組織的幫助解決;

(三)志願者組織根據志願者所從事志願活動的需要,可要求相關部門為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提供相應的人身保險;

(四)志願者享有監督、建議、批評、出入組織自由的權利。

第九條

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二)遵守山西大學學生會志願者工作部的章程;

(三)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四)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五)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標誌。

第四章 保障與獎勵

第十條

志願服務活動的經費可接受社會捐贈和資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給每一位志願者頒發註冊志願者證,把他們的光榮的志願經歷記錄下來,成為他們人生的寶貴財富。

第十二條

強化考核制度,出台一系列更加詳細的本部門學生會成員考核管理辦法,注重對部門成員素質的培養,對成員進行嚴格要求,樹立起端正的工作態度,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

第十三條

建立志願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數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考核、表彰志願者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本制度擬定的最終解釋權歸山西大學學生會志願者工作部。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並施行。

山西大學學生會志願者工作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