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管理辦法

2013年9月2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3〕28號印發《山東省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管理辦法》。該《辦法》共21條,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3〕2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27日

管理辦法

山東省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改善全省大氣環境質量,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根據《山東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一期(2013-2015年)行動計畫〉的通知》(魯政發〔2013〕12號)等規定,我省決定實施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政策。為加強和規範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黃標車,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含青島,下同)註冊登記,經環保檢驗合格,低於國家第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低於國家第三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柴油車。三輪汽車、機車、低速貨車不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資金,是指由省和市縣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全省黃標車提前淘汰的補貼資金。

第四條 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政策實行時間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體根據淘汰黃標車的車型和使用年限,區分4個時段給予差別化補貼:第一時段為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第二時段為2014年1月1日-6月30日;第三時段為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第四時段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每時段補貼標準分別見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和附屬檔案4。

第五條 按上述補貼標準兌付的補貼資金,由省和市縣財政共同負擔。其中,西部經濟隆起帶地區補貼資金省級負擔60%,市縣負擔40%;其他地區省級負擔40%,市縣負擔60%。

第六條 為加快推進黃標車提前淘汰工作,各地可結合實際提高補貼標準,因提高補貼標準所需資金由各地承擔。

第七條 省級財政建立考核獎勵制度,每補貼時段考核獎勵一次。根據黃標車實際提前淘汰數量、實際應補貼金額、工作進度等因素進行考核獎勵。具體考核獎勵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和環保廳另行制定。

第八條 省環保部門會同公安、商務部門建立黃標車提前淘汰數據統計與核實機制,省財政部門根據省環保、公安、商務部門核定的數據清算補貼資金和撥付獎勵資金。

第九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和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十條 自願提前淘汰、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相關條件的黃標車,給予相應補貼。

第十一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黃標車,提前淘汰不享受補貼政策:

(一)按照省政府規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級財政供養單位的黃標車;

(二)強制報廢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黃標車;

(三)已享受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黃標車;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黃標車;

(五)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導致直接報廢的黃標車。

財政供養單位是指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或財政補貼的單位和機構。

第十二條 省級補貼資金採取“提前預撥、定期清算”的方式,省財政廳根據各地黃標車保有量等因素,向各市財政部門預撥補貼資金。

第十三條 省環保廳會同省公安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和商務廳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聯合制定黃標車提前淘汰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職責分工,指導全省黃標車提前淘汰工作。

第十四條 各市應制定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布,明確車輛報廢拆解、車籍註銷等辦事地點、補貼標準及申領程式等。

第十五條 各市、縣(市、區)公安、財政、交通運輸、商務和環保等部門可設立補貼資金聯合辦理服務視窗,按照工作職責和流程,定期審核相關材料信息,為車主辦理補貼資金申報、申領手續。聯合服務視窗設定地點應儘量方便車主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各市財政部門應於車主或經辦人辦理補貼資金申領手續後2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髮放給車主。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告知理由。

第十七條 申報補貼資金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適當調整。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複印件。

(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

(三)《機動車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相關證明材料。

(五)車主為個人的,需提供車主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車主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

(六)委託辦理的,需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及車主書面委託書。

第十八條 省財政廳對補貼資金支付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各市財政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託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檢查,並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省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各級公安、財政、交通運輸、商務和環保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科學安排,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兌付到位。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嚴禁騙取補貼資金行為的發生。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附屬檔案: 1.山東省黃標車提前淘汰第一時段(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補貼標準(略)

2.山東省黃標車提前淘汰第二時段(2014年1月1日-6月30日)補貼標準(略)

3.山東省黃標車提前淘汰第三時段(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補貼標準(略)

4.山東省黃標車提前淘汰第四時段(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補貼標準(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