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財政補助村級組織運轉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穩定完善的財政補助村級組織運轉經費長效機制,規範財政補助村級組織運轉保障資金(以下簡稱村級組織保障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和運行高效,保障村級組織正常運轉,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於加強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工作的通知》(中組發〔2016〕22號)和《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財政廳印發〈關於加強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組發〔2017〕3號)等檔案精神,以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級組織保障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的專項用於村級組織正常運轉的獎補資金。主要包括村幹部報酬、村級組織辦公經費,以及村(社區)法律顧問補助、農村公共服務運行維護支出、正常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村民小組長誤工補貼、農村黨員教育經費、困難黨員民眾慰問經費等。

第三條 村級組織保障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縣為主,適當補助。縣級財政要承擔村級組織正常運轉保障的主體責任,省、市財政根據村級組織運轉保障相關政策給予適當補助。

(二)嚴格管理,專款專用。村級組織保障資金專項用於對村級組織日常運轉經費的補助,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於保障範圍之外的其他支出。

(三)績效考評,注重實效。加強對村級組織保障資金的績效考核管理,績效考評結果與補助資金安排掛鈎。

第二章 資金保障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將村級組織保障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建立正常增長機制。

第五條 村級組織保障資金來源包括:

(一)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用於村級組織補助比例不低於20%部分。

(二)根據中央組織部和省委組織部健全完善村幹部激勵保障機制的有關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用於提高村幹部報酬的補助資金。

(三)各級財政部門通過建立獎補機制等方式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六條 省級財政負責制定村級組織保障資金管理政策。將村級組織保障資金納入縣級基本財力保障範圍,按新的保障標準測算,進一步加大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力度,重點向財政困難縣(市、區)和省財政直管縣(市)傾斜,並根據各地財力差異、農村人口、市縣財政上年度村級組織保障資金落實情況,參考對各地村級組織運轉保障工作績效考評結果,分配省級財政獎補資金,在每年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的30日內下達各市和省直管縣(市)。

第七條 市級財政依據有關政策規定,管理和分配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以及本級財政安排的村級組織保障資金。對因提高保障標準新增加的支出,市級財政要加大資金投入,提高對財政困難縣的村級經費補助比例,補助方案及資金分配檔案、《**年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預算安排統計表》(見附屬檔案1),於每年6月底前報省財政廳、省委組織部備案,作為督促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縣級財政要按照規定的保障標準抓好資金落實,實現兜底保障。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培育壯大集體經濟組織,增加集體收入,提高村級組織自我保障能力。

第三章 使用範圍及標準

第十條 村級組織保障資金縣域範圍內平均每村每年不低於9萬元。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狀況、物價增長等因素,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村級組織保障資金優先用於村幹部報酬和村級組織辦公經費,剩餘部分可用於服務黨員民眾等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條 村幹部報酬,是指對在任村“兩委”班子主要成員給予的基本報酬和業績考效獎勵報酬,一般應包括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和主要時間、精力用於村級工作的村“兩委”成員,原則上按每個村3至5人核定。

村黨組織書記報酬包括基本報酬和業績考核報酬兩部分,總和按照不低於所在縣(市、區)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兩倍核定。其他村幹部的報酬由各地按照村黨組織書記報酬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村委會主任的基本報酬,按照不低於村黨組織書記基本報酬的70%核定。

第十三條 村級組織辦公經費,主要是指必要的辦公用品費、報刊費、辦公場所水電費和通訊費、會議活動費等維持村級組織正常運轉所必需的開支。

第十四條 其他必要支出主要包括村(社區)法律顧問補助、農村公共服務運行維護支出、正常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村民小組長誤工補貼、農村黨員教育經費、困難黨員民眾慰問經費等,其中村(社區)法律顧問補助經費原則上按照每村(社區)每年3000元標準保障。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將村級組織保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30705對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的補助”科目,分賬核算,專款專用。未列入上述科目的資金,一概不納入對村級組織保障資金考核範圍。

第十六條 省市兩級財政獎補資金要在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補助資金總額中單獨列示下達,縣級財政要在科目中列出保障細目。鄉鎮財政要及時將本級安排和上級下達的村級組織保障資金撥付到鄉鎮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會計委託代理中心),核定到村。

第十七條 村級組織保障資金實行“村財鄉代管”,按照“代理記賬、分村設賬、專款專用”的原則,由鄉鎮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會計委託代理中心)為每村分村建賬,並在各村級總賬內建立“村級組織保障資金”科目,單獨設立村級組織保障資金明細賬,專賬管理,封閉運行,各村各項支出要分別明細記賬。財政補助資金與村集體自有資金支出賬目不得混記。

第十八條 村幹部基本報酬,由縣級黨委組織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通過“一本通”按月足額發放到人。村幹部績效獎勵報酬,由鄉鎮黨委、政府根據村幹部年度業績考核等情況確定,報縣(市、區)黨委組織部門、財政局備案,通過“一本通”發放到人。

第十九條 村級組織辦公經費和其他必要支出實行報賬制管理。支出事項經村級民主理財程式審定後,由村報賬員負責到鄉鎮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會計委託代理中心)報賬。各鄉鎮要細化支出範圍,規範報賬審批程式,防止違規支出。

第二十條 嚴格實行村級“零招待費”、報刊訂閱限額制等制度,壓縮村級不必要的開支。要根據村級規模和管理需要,精簡村幹部職數,提倡村“兩委”成員交叉任職,努力降低村級組織運轉成本。

第二十一條 各村要認真編制村級組織保障資金年度預算。根據鄉鎮下達的資金額度,年初由村“兩委”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提出村級組織保障資金使用計畫,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修訂,報鄉鎮政府審核批准後執行。年終如有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年度終了,村“兩委”應按要求將上年度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資金(包括財政補助和村級自有資金)總體使用情況,以文字說明和會計報表等形式向鄉鎮政府報告。鄉鎮政府應於次年1月底前匯總報縣(市、區)財政局。各市於3月底前,將《**年村級組織運轉經費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2)、《**年村級組織運轉經費村級自有資金使用情況統計表》(見附屬檔案3》,及情況說明報省財政廳。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三條 健全落實村民主議事、民主理財、財務公開等制度,村級組織要每季進行財務公開,每半年公示一次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使用情況,接受黨員民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級組織、財政、農業等部門要認真 履行監管職能,定期對村級組織保障資金落實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或抽查,加強調度督促,及時通報情況。大力推行村級審計工作,強化對村級組織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鄉鎮黨委、政府要加強對村級組織保障資金預算執行監督,從嚴把關審核,確保資金依法合規、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條 把村級組織保障資金落實情況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內容,納入市縣鄉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及對縣鄉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要嚴格責任追究,對村級組織運轉保障工作開展不力的地方,上級黨組織約談有關責任人,督查認真整改;對整改效果不明顯、嚴重影響村級組織正常運轉的,省委組織部將直接約談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並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村級組織保障資金落實、支出使用及規範管理等情況的考核評價。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對考核評價結果好的地方,“一事一議”等涉農財政獎補資金給予傾斜;對考核評價結果較差的,省級財政將視情況扣減轉移支付。

第二十七條 村級組織保障資金要嚴格按規定管理,嚴禁任何地方和單位以任何名義平調、擠占、截留、挪用、套取,或抵扣稅費、債務等,對違反規定的,一經查實,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視情況給予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地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9日。此前發布的有關準則、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