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提高耕地肥力,保障農業生產持續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耕地及耕地使用者。
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養工作。各級土壤肥料工作站及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負責耕地保養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耕地保養工作的領導,動員農民廣積農家肥,培植和提高地力。
第五條 使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堅持用地與養地結合、投入與產出並重的原則,履行保養耕地的義務,增施有機肥料,提高耕地肥力,嚴禁對耕地進行掠奪性經營。
第六條 實行地力等級評價制度,建立地力等級檔案。
耕地的地力等級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耕地的調查評價和劃等定級工作,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和國營農場(圃)具體負責。
耕地的地力等級檔案,以村、國營農場(圃)為單位建立。
第七條 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和國營農場(圃)在同承包者簽訂耕地承包契約時,應將耕地的地力等級、每畝耕地年使用有機肥的數量、質量等指標以及獎罰標準一併載入承包契約,並定期進行檢查評定。
承包者通過增加投入使耕地地力升級的,應按承包契約的規定給予獎勵,承包契約期滿時,有優先承包權;轉讓、轉包時,由新承包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八條 每畝耕地年使用優質農家肥的數量,平原地區不得少於二千公斤,丘陵薄地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公斤。
前款所稱優質農家肥,系指有機質含量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五的有機肥。
第九條 廣辟肥源,多渠道、多途徑地培肥地力。
(一)農戶應建好欄圈、廁所、乾灰庫等積肥設施,搞好人糞尿管理,並積極養畜積肥;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為農戶劃定積肥和取土場所。
(二)有條件的地方,應逐步實行秸稈還田。
(三)因地制宜地發展綠肥、飼草作物。
(四)城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採取措施,組織糞肥下鄉,支援農業生產。
第十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土壤利用改良規劃,並組織實施,防治水土流失以及土壤次生鹽漬化、沙化、潛育化。
第十一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土壤肥料工作站及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應加強培肥改土工作的技術指導,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技術人才,開展肥力監測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以及耕地使用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0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199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