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縣級法律援助機構規範化建設標準

《山東省縣級法律援助機構規範化建設標準》是山東省司法廳印發的通知魯司〔2016〕102號,現將新修訂的《山東省縣級法律援助機構規範化建設標準》印發你們,請及時轉發給所屬縣(市、區)司法局,並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縣級法律援助機構規範化建設的總體要求是:健全的組織機構,較高的隊伍素質,配套的便民場所,完善的規章制度,高效的運行機制,足額的經費保障,良好的社會形象。

一、組織機構

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列入行政或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有編委正式批文,實際在崗人員不低於5人,編制不足5人的可通過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等方式解決。內部機構設定合理,工作職能得到全面發揮。

二、機構隊伍建設

1.工作人員能夠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業道德規範和執業紀律,無違法違紀現象。

2.工作人員全部為本科以上學歷,其中法律專業人員達40%以上,並逐步建立一支專業化、職業化的法律援助隊伍。

3.工作人員有良好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能夠及時總結經驗做法,並能參與理論調研、撰寫理論文章。

三、基礎設施建設

1.法律援助機構須有獨立且不混同使用的辦公場所及司法業務用房,場所面積參照國家發改委關於司法業務用房建設標準(人均建築面積為35—38平米)不低於150平米執行。場所建設實現臨街一層、交通便利、方便人員來往,無障礙設施等便民服務設施齊全,並設定統一醒目的服務標識。

2.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接待場所布局合理、寬敞明亮、乾淨整潔,設定調解室和私密會談室等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辦案設備,具備諮詢接待、申請受理、審查指派、協商調解、個別談話、文書檔案存放等功能。

四、規章制度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內部管理制度、經費管理制度、業務培訓制度、社會聯絡制度、社會承諾制度、信訪接待制度、案件質量管理監督制度、投訴處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援務公開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規定。

五、運行機制

1.堅持“四統一”原則,嚴格執行法律援助工作程式,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及時,監督有力。

2.建立由黨委領導、部門負責人參與的法律援助委員會,並能發揮較好的巨觀協調管理職能。

3.在鄉鎮(街道)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設立法律援助聯絡點,設定流動法律援助工作站或流動法律援助服務車等,實現法律援助“城鎮半小時、鄉村一小時”服務圈,方便人民民眾就近尋求法律援助,有效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經費保障

1.完善經費保障機制,縣級財政要按照“明確責任、分類負擔、收支脫鉤、全額保障”的原則,將法律援助經費全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實現動態增長。

2.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照上一級法律援助機構辦案補貼標準,制定出台當地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補助辦法並付諸實施。

3.設定獨立賬戶或單列科 目,確保法律援助經費有效管理和使用。

七、社會形象

1.法律援助服務視窗應當統一視覺標示,工作人員應當統一著裝,實行掛牌服務。加強便民視窗規範化服務,最佳化服務環境、改進服務態度,對待當事人態度熱情、服務周到、語言文明、舉止得體。

2.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無從事有償法律服務和收受當事人財物等違法違紀現象。社會公眾對法律援助人員的服務態度、服務質量、社會信譽、社會影響給予良好評價。

3.規範履行服務指引、法律諮詢、申請受理、查詢答疑等職責。對法律援助的對象、範圍、形式、程式及社會承諾內容、監督電話等採取必要形式予以公布。向社會公布辦公地址、通訊方式等信息,並將法律援助範圍、條件、程式、申請材料目錄、申請格式文書和申請示範文本等在接待場所和司法行政入口網站公示。在顯著位置設立宣傳欄,擺放法律援助宣傳材料供當事人免費取閱。

本標準自2016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縣級法律援助機構規範化建設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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