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禁種罌粟暫行辦法

山東省禁種罌粟暫行辦法,1941年10月國民黨山東省政會議議決公布施行。共十二條。辦法規定,各市區縣行政長官、警察官及鄉鎮村長,每年罌粟種植時節,須向其轄境內農民廣為宜傳禁種罌粟之意義,同時查禁種植罌粟者。凡轄境內1年以內、2年以內、3年以內無種罌粟者,分別給其行政長官及警察所長以嘉獎、記功、記大功。凡轄境內有私種罌粟1畝以上5畝以下者予以記過,5畝以上15畝以下者記大過;15畝以上者撤職;如發現強迫或包庇私種罌粟者,除撤職外,依法從嚴懲治。私種罌粟農戶,除勒令剷除外,並送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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