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山東省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經2018年5月21日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由山東省文化廳於2018年5月28日印發,共七章三十九條 ,自2018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5日。

辦法發布

魯文教〔2018〕7號

各市文廣新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各考級單位:

根據《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文化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16〕69號)有關規定,為更好的做好我省社會藝術考級工作,省文化廳制定了《山東省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5月21日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全省實施。  附屬檔案:山東省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山東省文化廳

2018年5月2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的管理與服務,維護考生合法權益,規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推動社會藝術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文化領域新舊動能轉換,根據《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3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文化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16〕69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是指依法取得資格的藝術考級機構,通過考試形式對學習藝術人員的藝術水平進行測評和專業指導的活動。

第三條 藝術考級必須以普及藝術教育,提高國民藝術素質為宗旨,遵循藝術教育規律,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自願應試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條 藝術考級管理必須堅持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切實履行事中事後監管職責,不斷最佳化藝術考級環境,激發藝術考級活力和社會貢獻度。

第二章 藝術考級管理機構

第五條 山東省文化廳(以下簡稱省文化廳)負責在全省範圍內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監督檢查藝術考級活動。市、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監督檢查藝術考級活動。

第六條 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資格的社會組織設立藝術考級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藝術考級中心),承擔省文化廳對藝術考級的備案職責。

第七條 藝術考級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指導、督促會員藝術考級活動規範化,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有序競爭。

建立健全全省藝術考級監管服務信息平台,組建藝術考級專家團隊,為執法機關、會員和考生提供技術支持,開展藝術考級技術服務與證書認證查詢,接受社會監督。

逐步完善藝術考級誠信制度,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樹誠信典型與建黑名單制度並舉,加大對誠信考級機構宣傳和違規考級機構曝光力度,強化藝術考級單位和從業人員社會責任感。

第三章 藝術考級機構

第八條 藝術考級機構是指依照文化部令第31號和本辦法規定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藝術學校、專業藝術團體、專業協會和藝術事業單位。

第九條 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主要業務與申請開辦藝術考級專業相關,並具有良好的藝術、學術水準和社會信譽;

(三)自編並正式出版發行的藝術考級教材;

(四)申請開辦的藝術考級專業必須有本單位的相應專業的考官,並且本單位考官應當占考官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適應藝術考級需要的場所和設施;

(六)專門的工作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逐步推進考級機構體制機制改革,打破不合理壟斷,以競爭推動服務質量提升。放寬準入限制,探索省級演藝、傳媒、傳播類文化企業開辦藝術考級機構新模式,在省內開展藝術考級活動試點。

第十一條 擬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省藝術考級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記表。登記表中應當載明擬開辦的藝術考級專業、設定考場範圍,考級工作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基本情況,開辦資金的數量和來源,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

(二)法人資格證明檔案;

(三)考級工作機構的組成和工作規則;

(四)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證明檔案;

(五)考級工作機構辦公地點和考試場地使用權的證明檔案;

(六)自編並正式出版發行的藝術考級教材;

(七)擬聘請的藝術考級考官的材料;

(八)省文化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省藝術考級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備案的書面意見。20日內不能提出意見的,經廳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擬開辦單位。給予備案的,頒發《山東省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證書》;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省藝術考級中心作出是否備案意見前,應當組織專家對擬開辦單位的材料進行論證。論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受理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擬開辦單位。

第十三條 藝術考級機構必須組建常設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按照備案的藝術考級專業組織藝術考級活動。藝術考級的內容應當按照本機構教材確定。

第十四條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組織藝術考級前向社會發布考級簡章。考級簡章內容應當包括開考專業、設點範圍、考級時間和地點、收費項目和標準等。

第十五條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開展藝術考級活動5日前,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報省藝術考級中心和藝術考級活動所在地市、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第十六條 考生通過所報藝術專業級別考試的,由藝術考級機構發給相應級別的藝術考級證書。

第十七條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自每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將考級結果報省藝術考級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藝術考級機構連續2年不開展考級活動的,取消開展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由省藝術考級中心收回《山東省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證書》。

第十九條 藝術考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20日內,報省藝術考級中心備案。

第四章 承辦單位、承辦點、考點

第二十條 藝術考級承辦單位是指受藝術考級機構委託在規定區域內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

藝術考級承辦點是指受藝術考級承辦單位委託,並經考級機構批准同意,在規定區域內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

藝術考級考點是指藝術考級承辦單位或承辦點在市、縣(市、區)設定的考級考場。

第二十一條 藝術考級承辦單位、承辦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資格;

(二)從事藝術教育、藝術培訓、藝術表演、藝術研究、文化傳媒、文化傳播等與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

(三)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和服務設施;

(四)考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消防規範;

(五)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二十二條 藝術考級機構必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承辦單位必須在合作協定規定範圍內,以藝術考級機構的名義組織藝術考級活動,藝術考級機構對承辦單位與藝術考級有關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藝術考級承辦單位設立考級承辦點,承辦單位或承辦點設立考級考點,應當簽訂合作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考點應具備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三)(四)(五)款之條件。

第二十三條 藝術考級機構或受考級機構委託的藝術考級承辦單位,自合作協定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定報省藝術考級中心及承辦單位所在地市、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藝術考級承辦單位或受承辦單位委託的考級承辦點,自合作協定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將承辦點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定報省藝術考級中心及承辦點所在地市、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承辦單位、承辦點或受其委託的考點,自合作協定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將考點的基本情況(地址、負責人、聯繫人及電話、考場情況等)和合作協定報所在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所在市文化行政部門頒發《山東省藝術考級考點證書》,並將考點備案情況抄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第二十四條 藝術考級機構或承辦單位、承辦點提交基本情況材料如下:

(一)承辦單位、承辦點登記表;

(二)合作協定書;

(三)法人資格證明檔案;

(四)考級工作機構的組成和工作規則;

(五)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證明檔案;

(六)考級工作機構辦公地點和考試場地使用權的證明檔案。

第二十五條 省藝術考級中心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材料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承辦單位、承辦點出具備案證明,並頒發《山東省藝術考級承辦單位證書》《山東省藝術考級承辦點證書》。對提交材料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予以告知。

第二十六條 藝術考級承辦單位、承辦點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20日內,報省藝術考級中心及所在地市、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第二十七條 藝術考級承辦單位、承辦點連續兩年不開展考級活動的,由省藝術考級中心收回《山東省藝術考級承辦單位證書》《山東省藝術考級承辦點證書》。

第五章 藝術考級考官

第二十八條 藝術考級考官是指經藝術考級機構聘任,對考生藝術水平進行測評和指導的專業考評人員。

第二十九條 藝術考級考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7年以上專業藝術學習經歷,或者執考專業具有5年以上藝術表演、藝術理論研究、藝術教育工作經歷,或者中級以上藝術(含藝術教育專業)職稱;

(二)良好的示範、教學指導及鑑賞能力;

(三)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修養。

第三十條 考場內執考考官由藝術考級機構派遣,同一考場內至少應當有1名相關專業的考官。考官執考時,應當佩戴受聘機構統一製作的工作證件。

開展美術專業考級的考級機構在考場內可以只派遣監考人員。監考人員監考時,應當佩戴考級機構統一製作的工作證件。

第三十一條 執考考官應當對考生的藝術水平作出評定,並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三十二條考場實行迴避制度。與考生有親屬、師生等關係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考官,應主動迴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監護人可以申請考官迴避,經考場負責人核實後執行。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經查證屬實,考試結果無效。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藝術考級活動前未向社會發布考級簡章或考級簡章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定備案的;

(三)組織藝術考級活動未按規定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備案的;

(四)藝術考級活動結束後未按規定報送考級結果的;

(五)藝術考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未按規定向省文化廳備案的。

第三十五條 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並由省藝術考級中心會同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收回《山東省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證書》:

(一)委託的承辦單位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建常設工作機構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的;

(三)未按照本機構教材確定藝術考級內容的;

(四)未按照規定要求實行考官迴避的;

(五)阻撓、抗拒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工作人員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六條 藝術考級承辦單位、承辦點及考點有違規開展藝術考級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文化部31號令和本辦法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考級機構取消其藝術考級活動承辦資格,《山東省藝術考級承辦單位證書》《山東省藝術考級承辦點證書》由省藝術考級中心會同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收回,《山東省藝術考級考點證書》由所在市文化行政部門收回。

第三十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及省藝術考級中心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備案不符合條件的藝術考級機構的;

(二)不履行監督職責,對藝術考級機構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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