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異地商會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簡介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異地商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發展改革委、民政局,青島市國內合作辦,威海、聊城市經濟合作局,各異地商會:
為加強異地商會的規範管理,促進異地商會健康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聯合制定了《山東省異地商會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異地商會的規範管理,促進異地商會健康發展,充分發揮異地商會在山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辦公廳《關於異地商會登記有關問題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按照規範管理、加強指導、做好服務、促進發展的指導思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異地商會,是指山東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投資企業依法自願發起組建、帶有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特徵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異地商會的名稱應為山東省××(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投資企業協會(商會)或山東省××(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商會。
第四條 異地商會應當以促進山東省經濟社會發展,加強原籍地和山東省兩地的經濟合作與交流為宗旨,主要職責是反映會員訴求、協助有關部門對會員進行管理和為會員依法開展活動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條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全省性異地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民政廳是全省性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省際異地商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異地商會的組建原則是登記在省、一省一會。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企業在山東省只能成立一個全省性省際異地商會。省際異地商會可以設立市級代表機構。我省各市及市以下不得成立異地商會。本省內不得成立帶有本省其他各級行政區域名稱特徵的商會。
第七條 異地商會由單位會員組成,不得吸收個人會員。會員必須是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東投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或控股企業,註冊資金應在20萬元以上。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山東省投資企業應積極加入山東省的相關行業協會。
第八條 異地商會只能由單位發起。發起單位應符合異地商會會員條件,具備一定規模、實力、影響力和行業、地域代表性,有最近連續兩年以上良好經營記錄。發起單位數量不少於7個,其中3個以上發起單位的註冊資金數量應在1000萬元以上。
第九條 發起成立異地商會,發起人須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關於籌備成立異地商會的申請書;
2、全省性異地商會原籍省級經濟合作業務主管部門的協商檔案;
3、發起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簡歷;
4、擬成立異地商會《章程》(草案);
5、辦公住所使用權證明。
第十條 異地商會須有獨立的辦公住所,不得設在會員企業內。
第十一條 異地商會的註冊資金和籌備期間的費用由發起單位平均承擔。
第十二條 異地商會得到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籌備成立的批覆後,方可開展籌備工作。若在批准籌備之日起的6個月內,不能有效開展籌備工作或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協調、指導和管理,不能按期完成籌備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其籌備。
第十三條 籌備成立的異地商會召開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需提前30日將會議議程,《社會團體換屆(成立)選舉報批表》,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主要負責人候選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全體會員名單及營業執照複印件,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召開。
第十四條 異地商會籌備工作結束後,需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會議紀要、章程、《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負責人名單等材料,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成立登記。
第十五條 異地商會須有2名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秘書長必須為專職。
第十六條 異地商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以協商、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處理內部事務。
第十七條 異地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中會員數量在100個(含100個)以內的,最高權力機構應為會員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200個(含200個)以內的,會員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60%,且會員代表總數不得少於100人;會員數量在200個以上、500個(含500個)以內的,會員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30%,且會員代表總數不得少於120人;會員數量在500個以上、1000個(含1000個)以內的,會員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20%,且會員代表總數不得少於150人;會員數量在1000個以上的,會員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10%,且會員代表總數不得少於200人。
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員大會,代理人應當出示由委託人親筆簽名的委託授權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一個被委託人只能接受一個委託人的委託。
第十八條 異地商會應設立監事會,人數不少於3人。監事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①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②監督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③檢查異地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④監事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⑤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第十九條 異地商會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會議制度、會員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公文處理、檔案管理、印章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謀發展。
第二十條 建立重大活動報告制度。異地商會召開年會、理事會,舉辦大型研討會、博覽會、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重大活動,應從決定之日起1周內書面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或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成立登記的異地商會,凡與本辦法不相符的,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整改。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民政廳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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