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山東照明學會籌備於2008年8月14日,是由山東清華康利城市照明研究設計院、山東淄博中誠電子技術開發公司、濟南魯源電力廣告公司、山東晶晟光電科技公司等發起成立,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主管,山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該學會面向山東省域內大專院校、設計院、科研單位、設計單位、生產企業單位及照明學術帶頭人、專家、學者自然人的開放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旨在“科技創新、綠色照明、節能減排、發展經濟。” 學會致力於促進我省照明事業的發展,探索先進的科學技術與先進生產力的結合,充分發揮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學會將積極承辦各類照明學科學術研討會、各類科研講座、技術培訓、技術諮詢等,當好政府參謀,為企業做好服務,大力推動政府節能減排的活動開展,大力推動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設計院與企業及社會各方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科研成果創造商機,促進聯合協作,資源共享;廣泛開展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促進信息共享;努力為會員科技成果爭取優惠政策;組織舉辦聯誼、商務交流、商務考察活動,協助會員結識來自全省各地的會員朋友,開拓自己的發展空間。 山東照明學會的發展目標是為政府建立照明科研專家智囊團,為科研——企業——市場打造一個範圍廣闊、渠道通暢、基礎牢固、切實有效的交流溝通、合作平台。 學會成立後,將致力於建設五大平台: 一是科研服務平台。依託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設計院的雄厚資源,探索解決科研成果儘快轉化為生產力的路子。 二是項目合作平台。積極爭取政府科技基金、激勵科研人員成果研製,促進生產企業會員單位新產品開發。 三是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學會與政府信息網、學會內部信息網、學會會員信息網,重點採集與照明相關的科技信息、政策信息、市場信息、發展信息,達到信息共享的目的。 四是學習促進平台。建立學會內部經驗交流研究機構,促進會員單位、會員個人之間的經營管理理念和經濟交流;組織學會內外部互相學習、考察、講座、論壇以及國內外的學術考察活動。 五是誠信文化平台。在學會內部提倡誠信合作,互相幫助和促進,配合會員單位,搞好企業文化建設。
學會章程
山東照明學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山東照明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Shan Dong Lighting Institute,縮寫為SDLI。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從事照明專業的科技人員為主,以及相關單位會員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山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我省照明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發展我省照明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照明專業科技工作者,圍繞我省中心工作任務和科學技術研究重點,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技諮詢服務、科技培訓、編輯出版科技期刊和國際民間交流等活動,促進照明學科快速健康發展,為把山東建成照明行業大省做出貢獻,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全省建設和諧穩定的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工作方針: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持黨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堅持民主辦會,依法維護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權益,促進照明學科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努力為廣大照明科技工作者服務;堅持學術民主,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堅持繼承與創新並舉,促進照明學科不斷發展;堅持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團結、組織和動員我省從事和關心支持照明行業的廣大科技工作者及各界人士,為促進照明學科的繁榮和發展,為我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和現代化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科協,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科協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辦公住所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圍繞照明學科及其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範圍的活動:
1、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學術課題研究及學術考察活動;
2、開展照明科學知識普及工作,提高民眾科學知識水平;
3、開展照明學科的繼續教育,提高會員及廣大照明學科的科技人員的學術水平;
4、編輯出版照明學術期刊、學術專著、科普讀物及有關信息資料,搞好信息服務工作;
5、組織本學科的專家協助政府對照明學科發展規劃和管理決策進行論證,提供科技諮詢服務,當好黨和政府的參謀助手;
6、組織開展有關科技成果評定和表彰獎勵工作;
7、積極開發和推廣照明學科的科研新成果,促進科技成果向生產力的儘快轉化;
8、加強與有關國際學術團體及學者的聯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及科技合作。
9、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及時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向黨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10、 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深化改革、轉換職能中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九條 入會條件
1、個人會員條件:我省照明學科的專家、學者、科技工作者,凡承認本會章程,有申請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具有工程師或相當於工程師及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及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獲大學本科學歷證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者;
(4)大學專科畢業或自學成才(獲大學本科學歷證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年(中專畢業4年)以上者,具有獨立工作能力的科技工作者;
(5)關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具有相應照明學科知識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和領導幹部。
2、單位會員條件:承認本單位章程,從事與照明學科相關專業,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工作者的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組織,有申請加入本會的意願並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權利和義務
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優先獲得本會其他服務;
(3)優惠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
(4)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並監督本會工作。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任務;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科技、科普活動;
(三)單位會員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協助開展學術和科普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不含單位會員);
3、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4、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學會秘書處)按照《山東照明學會會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被批准為本會會員,由本會頒發統一的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本會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取消其會籍:
1、觸犯刑律者;
2、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
3、連續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和長期不履行義務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任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五)決定中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遇特殊情況經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的批准,可提前或延遲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領導組織本會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審議、批准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審議本會各機構工作計畫,並領導其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二)、(四)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才能生效,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省內照明界有較高的聲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熱愛照明事業,熱心學會工作,責任心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的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制定本會發展的長、短期計畫,安排年度工作計畫。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畫及內部管理制度;
(五)處理學會其他日常事務。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三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報業務主管部門及社團主管機構批准登記,本會可以成立若干分支機構,為本會的二級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團體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務、諮詢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須進行會計核算,進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 年 月 日經山東照明學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