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實施辦法

2014年12月12日,山東省財政廳與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實施辦法》,並予印發。要求各市認真貫徹執行。各市擬定折算率務於12月31日前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備案,同時附報相關數據及測算方法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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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財政廳與山東省地方稅務局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實施辦法》,並予印發。要求各市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詳情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山東省境內開採並銷售或自用原煤、洗選煤及洗選煤副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煤炭資源稅納稅人,應當繳納煤炭資源稅。

第三條 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計稅依據為應稅煤炭銷售額。

第四條 應稅煤炭銷售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煤炭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納稅人能提供運輸發票的允許扣除相關運輸費用,不能提供運輸發票的不得扣除運輸費用。

(一)納稅人開採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率

(二)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自用於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三)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洗選煤應納稅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適用稅率

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洗選副產品是指除精煤以外的中煤和煤泥等其他副產品,不包括煤矸石。

(四)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第五條 山東省煤炭資源稅適用稅率為4%。

第六條 洗選煤折算率由各市財稅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並將洗選煤折算率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七條 稅收優惠

(一)對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煤礦,是指剩餘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煤礦。

(二)對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納稅人開採的煤炭,同時符合上述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第八條 稅收征管

(一)納稅人同時銷售(包括視同銷售)應稅原煤和洗選煤的,應當分別核算原煤和洗選煤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原煤和洗選煤銷售額的,一併視同銷售原煤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計算繳納資源稅。

(二)納稅人同時以自采未稅原煤和外購已稅原煤加工洗選煤的,應當分別核算,外購的已稅原煤可按照購買價款抵扣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計算繳納資源稅。

(三)煤炭價格實行集團統購統銷的,以集團對外銷售價格為準。

(四)納稅人2014年12月1日前開採或洗選的應稅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後銷售和自用的,按本辦法規定繳納資源稅;2014年12月1日前簽訂的銷售應稅煤炭的契約,在2014年12月1日後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本辦法規定繳納資源稅。

第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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