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

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

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英文名:Shandong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Poverty Alleviation),成立於2016年9月,是在山東省民政廳註冊,由山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管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扶貧濟困、崇德向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樂善好施、助人為樂是社會倡導的時代新風,也是實踐中國夢的現實要求。基金會積極為貧困人士擺脫貧困鋪路,為愛心人士行扶貧善舉架橋;讓需要幫助的人有尊嚴的受到幫助,感受到社會的溫暖,讓奉獻愛心的人看到他們的成果,收穫助人為樂的喜悅。

機構文化

1、使命:

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助力政府精準扶貧。為貧困人士擺脫貧困鋪路,為愛心人士行扶貧善舉架橋。讓需要幫助的人有尊嚴的受到幫助,感受到社會的溫暖,讓奉獻愛心的人知曉他們愛心傳遞的過程,收穫助人為樂的喜悅。

2、願景:

當奉獻愛心成為更多人的一種習慣,我們的社會不僅會減少貧困,還會更加和諧。

3、重點領域:

健康脫貧、助學消貧、創業減貧、孝行齊魯、災害救援。

4、價值觀:

至誠、奉獻(工作態度)

陽光、廉潔(服務標準)

協作、創新(工作方法)

5、口號:

愛心重在行動,幫助別人,成全自己。

6、承諾:

不占用捐贈者一分錢

不枉花捐贈者一分錢

不違背捐贈者意願一分錢

機構Logo

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 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

此標誌的創作以“山”字演化並通過概念性的融合提取出荷花的造型,荷花象徵著綻放與升級,也象徵著純真,更寓意著清正廉潔。荷花的融入會使標誌形象更具親和力。標誌整體造型的演變又潛在的以“心”字結構變化而來,展現善由心生、心存善念的精神訴求。同樣手型則象徵著奉獻與關愛,錢幣的造型則象徵著基金屬性。

機構項目簡介

1、“我為貧困民眾捐床被”:

該項目是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於2016年秋季發出的“暖冬行動”系列項目之一。秋風瑟瑟,偏遠地區的一些貧困民眾,一想到寒冬就瑟瑟發抖,沒有暖氣、沒有厚被厚衣、四面漏風的房子......他們是最需要幫助的人!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廣泛向社會各界發出倡議、募資,為貧困民眾送去過冬棉被,送去黨和政府的關懷、社會各界的愛心,讓他們的冬天,不再寒冷!

活動發起後,收到各大企業、單位、愛心人士的廣泛關注與支持,在2016年年末,順利將棉被傳送至全省重點貧困縣的貧困民眾手中。

2、“春節愛心禮包”:

2016年12月初,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發起“暖冬行動”第二彈——“春節愛心禮包”活動。春節,是中華大地上最為重要的節日,勞碌了一年的人們都盼望著能夠好好的休息休息,能夠吃點好的,買件新衣服,歡歡喜喜的迎接新一年的到來。為了讓那些仍然生活在貧困線水平以下的困難民眾,也能過上一個好年,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發起禮包項目,禮包主要包括10斤麵粉、10斤大米、5斤油、5斤生豬肉,為貧困民眾備年貨。

組織章程

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山東省扶貧開發基金會。英文譯名為“Shandong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Poverty Alleviation”,縮寫“SDFDPA”。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範圍是: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同時可以接受省外組織、企業和個人等的捐助。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廣泛募集社會資金和物資,接受社會各界的愛心捐助,開展扶貧濟困事業,開發扶貧項目,改善貧困地區和貧困群體生產、生活條件並提高其素質和能力,助其實現脫貧致富和持續發展,同時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助力我省扶貧攻堅。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捌仟萬元,來源於政府撥款與有關企業捐助。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經十路9999號黃金時代廣場 G 座 13 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接受海內外熱心支持山東扶貧開發事業的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資捐贈及技術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願、有效的原則,通過各種渠道募集扶貧資金、物資等,開展扶貧濟困活動;

(三)資助山東貧困地區、貧困群體進行必要的教育、衛生、環境和文化建設等;

(四)開發、建設扶貧項目,扶持貧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促進其素質和能力提高,以達脫貧致富之目的;

(五)對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進行緊急救援,減輕災民的疾苦,實施災後重建;

(六)促進山東貧困地區與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以及海外的聯繫、交流與培訓,為貧困地區的開發培養和儲備人才;

(七)為一切關懷、支持和熱心山東扶貧開發事業的海內外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的消除貧困等公益活動提供優良的諮詢、代管和其他服務,開展扶貧開發項目合作;

(八)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為推進社會公共事務問責制度的建設而努力;

(九)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為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而進行的市場化運作和投、融資活動;

(十)承接“10·17扶貧日”活動等工作;

(十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人民幣賬戶和外匯賬戶,實行獨立核算,並按照科學、合法、公開的原則對基金的募集和使用進行管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設理事會,由不少於5名,不多於25名理事組成。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志願服務於本基金會;

(二)熱心於山東扶貧事業的知名人士;

(三)對山東扶貧事業有重要貢獻者;

(四)本基金會原始基金的主要捐助人;

(五)公益扶貧領域的專家學者。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原始基金主要捐助人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助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熱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採用現場會議的形式召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後形成會議記錄由參會理事簽字確認。

由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章程、理事會決議原則框架範圍內代行理事會職權。確有重大事項需要決策又難以及時召開理事會的,可召開常務理事會先行決策,隨後召開理事會對常務理事會的決策進行審議;理事會審議未能通過常務理事會的決策的,應及時撤銷常務理事會決策,並對已經開始實施的常務理事會決策進行挽回和補救。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至3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監事的產生和任免:

(一)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主要捐助人協商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的變更依據其產生程式。

第十八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據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就發現的違法、違規或違反章程的事項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副理事長或秘書長行使上述部分職權。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報理事會審批;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可設名譽理事,也可設名譽理事長。

(一)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聘任若干名對機構事業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長或名譽理事。理事會支持名譽理事參與機構活動,鼓勵其對機構提出建設性的意見或建議,提倡其為本基金會及基金會的扶貧開發事業提供資源支持。

(二)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由當屆理事會聘請。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或捐款;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支出主要用於:

(一)實施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

(二)公益資助項目的管理費用支出;

(三)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四)本基金會正常的工作經費支出。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公眾場合面向不特定群體公開募捐的大型公益活動;

(二)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投資活動;

(三)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募捐和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任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因其他原因理事會決定終止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或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6年9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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