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

山東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

 山東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系自願結成非贏利性社會團體組織。研究會成立於2004年,現有1240位會員,理事、常務理事若干名。學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研究與交流,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提倡“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我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促進微量元素科學的國內外學術交流,面向社會,面向科技,面向經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服務。

研究會簡介

山東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Trace Elements Association of Shandong Province,TESD)是我省從事微量元素科學工作者的民眾團體,組成人員來自全省大專院校、

副會長湯傳忠先生副會長湯傳忠先生
科研單位、解放軍及地方醫院、工廠企業等,系自願結成非贏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山東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成立於2004年,現有1240位會員,理事、常務理事若干名。學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研究與交流,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提倡“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我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促進微量元素科學的國內外學術交流,面向社會,面向科技,面向經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服務。

研究會章程

山東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山東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Trace Elements Association of Shandong, 簡稱:TESD。
第二條 性質:山東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是我省從事微量元素科學工作者的民眾團體,組成人員來自全省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解放軍及地方醫院、工廠企業等,系自願結成非贏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宗旨: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作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研究與交流,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提倡“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我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促進微量元素科學的國內外學術交流,面向社會,面向科技,面向經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科技廳、山東省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官方網站:中華元素網。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我省微量元素科學理論與實踐的學術研究。定期舉辦學術會議,促進有關學科間的相互滲透,活躍學術思路,提高學術水平,推動學科的創新及技術的套用,加強國際與國內的學術交流;
(二)以科學發展觀為核心,每兩年向省科協推薦和申報山東省自然科學學術創新獎,每年組織廣大會員申報山東省微量元素科學研究會科技創新獎並進行評獎工作;
(三)發揮山東省科普基地的作用,大力組織參觀微量元素科普知識展館,普及微量元素的科學知識,組織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普活動,舉辦技術培訓班等;
(四)組織推薦獎勵優秀論文和科普作品,表彰為發展本專業做出重大貢獻及學術活動積極工作的會員;
(五)主動加強與相關的科研機構及企業間的聯合與協作,逐步建立系統內的網路聯繫;
(六)發揮專家特長開展諮詢服務,起到技術指導作用:
1.引進科研成果,做好技術推廣,發揮向產業化發展中的橋樑作用;
2.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指導並參與新項目、新產品開發前的論證,新產品的鑑定,成果鑑定與評定等;
3.指導並參與生產企業單位申報與微量元素相關的新藥開發、健康相關產品、獸藥、中草藥的研究開發;
4. 對生產企業研製的新產品,組織相關機構進行測試(如:含量測定、穩定性驗證、理化、衛生學、毒理試驗等)幫助其制定產品質量標準;
5. 幫助生產、經營企業單位做好GMP、GSP的認證工作,起到技術指導作用;
6. 對企業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新產品,積極聯合或組織相關單位的支持與合作;
(七)創辦科技實體,推動科研成果的轉化;
(八)促進增強行業自律,共鑄誠實守信,規範會員的職業道德,保持良好的運行機制,以科學的管理手段建立山東的品牌,為保證產品的質量,對企業生產單位的年檢驗收提供技術服務與指導;
(九)創辦我省的微量元素科學刊物及科普讀物,促進我省涉及微量元素研究的優秀論文的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主治醫師、主管技師、工程師、編輯等以上技術職稱的微量元素科技人員(含碩士);
(四)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微量元素科學工作兩年以上,或大專畢業,從事科學工作四年以上者,中專畢業工作六年以上,或已具醫師、技師等相應技術職務資格者;
(五) 熱心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相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六) 其他科學技術學會的會員具備上述條件之一者,許可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團體會員:凡從事微量元素科研、開發、生產、銷售、套用及教學等工作,願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事業單位、企業單位或學術團體,均可以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優先取得學會的有關刊物和學術資料,向學會提出請求從事科學技術活動或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修訂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以通訊方式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獎勵、表彰優秀論文,科普作品及優秀會員;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在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 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本會的會員;
(二)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學術上有顯著成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實際工作;
(三)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四)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人代表擬請副理事長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遇有特殊情況,代表常務理事會決定有關重大事項,並提交下次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掛靠單位的支持;
(二) 有關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 會員會費;
(四) 有關部門撥款;
(五)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如創辦培訓班或諮詢服務);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民政部“民發(2006)123號”和山東省民政廳“魯發(2006)56號”文的規定收取會費,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高級職稱會員每年50元、中級職稱會員每年40元,事業單位團體會員每年繳納會費500-1000元,企業單位團體會員每年繳納會費3000-50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一人,出納一人。若人員有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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