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和備案資格審查程式,保證審查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科學性,根據《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和《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備案管理辦法(暫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初次申請資質和備案資格的檢測機構;申請資質和備案資格增項、延期的檢測機構均應按本規定參加現場考核。
第三條 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建管局)負責組織實施現場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現場考核管理辦法,組建和管理現場考核隊伍,編制現場考核規範及準則,制訂現場考核計畫。
第二章 現場考核工作的組織
第四條 材料申報、受理。
(一)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向當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紙質和電子版申請材料,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收到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上報省建管局。
(二)省建管局對各市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下發《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和備案資格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附屬檔案1);審查合格的,下發《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和備案資格申請受理通知書》(附屬檔案2)。
第五條 考核組成員與考核時間安排。
(一)現場考核組成員從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專家庫中抽取,根據檢測機構申請項目的範圍和數量由3名或3名以上專家組成,考核實行組長負責制。
(二)現場考核時間一般安排一天,對於申報範圍大、項目多的可適當延長,但原則上不超過兩天。
(三)現場考核計畫以《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和備案資格現場考核通知書》(附屬檔案3)的形式通知被考核檢測機構。
(四)考核組應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和備案資格現場考核通知書》中規定時間對檢測機構實施現場考核。
(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和備案資格現場考核通知書》和《檢測資質和備案資格現場考核反饋意見表》(附屬檔案4)於現場考核前一周交被考核檢測機構。
第六條 考核組長負責制定具體的考核實施計畫,明確任務分工和紀律要求,確保現場考核工作有序有效完成。
第七條 考核組成員實行迴避制度。與被考核檢測機構有利益關係的人員不能作為現場考核組成員;被考核檢測機構可以對考核組成員向省建管局提出迴避申請,是否迴避由省建管局裁定。
第八條 現場考核組應按照現場考核計畫實施考核工作,被考核檢測機構應積極配合。
第九條 被考核檢測機構不能按期接受現場考核的,可提交延期申請。延期申請原則上只能提出一次,延長期限不超過45日,由於被考核檢測機構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現場考核的,終止本次申請。
第三章 現場考核內容
第十條 現場考核基本內容:
(一)檢測機構具備的基本條件;
(二)檢測人員配備及人員操作技能;
(三)檢測設備及標準物質的配備及管理;
(四)檢測場所;
(五)檢測管理;
(六)檢測工作質量;
(七)檢測檔案管理。
具體考核要求、評定規則見《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和備案資格現場考核報告》(附屬檔案5)。
第十一條 被考核檢測機構應按標準要求配置設備、人員、軟體及其他設施,如發現虛假現象,省建管局將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 現場考核流程
第十二條 現場考核流程主要包括首次會議、現場檢查、操作考核、考核匯總、末次會議。
第十三條 首次會議。
首次會議由考核組長主持,明確考核總體要求,部署考核計畫,對考核組人員分工進行安排。
第十四條 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主要從檢測機構的人員配備、設施環境、儀器設備及標準物質的配備和使用管理、檢測行為及工作質量等方面,對相關證明檔案及記錄、報告進行查閱,並對檢測機構採用的檢測管理軟體套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 操作考核。
(一)現場操作考核任務由現場考核組下達,參加現場操作考核的檢測人員應根據任務要求,結合檢測設備將某項目或檢測參數的整個檢測過程進行實際操作,同時回答專家對檢測過程的提問。
(二)在現場操作考核過程中,專家對參加考核人員的技術水平、儀器設備的操作、數據記錄、報告編寫等進行全面考核。
(三)現場操作考核的項目(參數)要有代表性,既要有一定的難度,又能覆蓋被考核機構申請的資質、備案資格範圍。
(四)參加現場操作考核的人員應具備被考核項目的《檢測人員管理手冊》。每個檢測項目按實際持有《檢測人員管理手冊》人數考核,但不能低於該項目規定的最低人員配備數量。
(五)經現場操作考核,如果一個檢測項目考核合格的人員數量不能滿足規定的配備要求,則該項目不予推薦審批。
第十六條 考核匯總。
考核完畢後,考核組在《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和備案資格現場考核報告》內簽署考核意見,並對考核情況進行匯總,最終形成本次現場考核結論。
第十七條 末次會議。
末次會議由考核組長主持,考核組長在末次會議上宣布考核組最終考核結論,並針對提出的整改要求,與被考核檢測機構商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不超過7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建管局對現場考核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考核報告、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審查,並對相關資料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 現場考核組應依據現場考核的有關要求做出公正的考核結論,並對出具的現場考核報告負責。
第二十條 省建管局將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現場考核進行抽查,並根據工作計畫選派人員對現場考核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現場考核組人員應遵守省建管局關於現場考核組成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承諾,並嚴格遵守以下現場考核紀律:
(一)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格按現場考核規範或準則開展工作;
(二)尊重被考核檢測機構的智慧財產權,保守其技術、商業秘密;
(三)不提供任何有損考核結論公正性的指導和諮詢;
(四)廉潔自律,不 “吃、拿、卡、要”,不參加與現場考核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省建管局對違反現場考核規定的現場考核組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或撤銷現場考核專家資格的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