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84年在省級機關機構改革中,被改為山東省建築工程總公司,副廳級事業編制,列省政府經濟組織序列,仍行使行政管理職能。1990年,為了便於建築業管理,省政府批准在山東省建築工程總公司內,增掛山東省建管局的牌子,性質不變。1996年,省政府批准重新組建山東省建管局,列為省政府直屬機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撤銷省建築工程管理局建制,將其職責和人員編制併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整合設定相關業務處室。
直屬單位
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7個: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機關服務中心、山東省建築技術開發培訓中心、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山東省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站、山東省建築企業外出施工聯絡服務站、山東省建築設計研究院、山東省建築科學研究院;
內設部門2個:山東省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辦公室、山東省建築職工考核鑑定辦公室;
所屬企業3個:山東省對外建設工程總公司、山東省中魯建築集團總公司、山東淄博人和物業公司;
社團組織10個:山東省建築業協會、山東土木建築學會、山東省建築裝飾協會、山東省安裝協會、山東省混凝土協會、山東省建築安全與設備管理協會、山東省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檢測協會、山東省建築業教育協會、山東省深基礎工程協會、山東省建設勞動協會。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山東省建管局設5個處室和機關黨委、紀委(監察室)。
(一)秘書處(掛人事處牌子):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信息、信訪、保密、督辦、會議組織和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建築行業職工培訓和項目經理培訓工作。
(二)建築行業發展處:擬定全省建築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法規;負責全省建築施工安裝、建築製品、商品混凝土等企業的資格審定和定期審驗;指導規範建築市場;承辦行政複議事宜;依法查處建築市場中的違法行為;指導建築市場準入、清出;負責進魯施工隊伍資質驗證和管理;組織建築企業出國、出省承包工程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全省建築業經濟運行情況綜合分析、行業統計工作。
(三)工程質量安全與保障處:負責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擬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等級核定工作;組織對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的投訴;制定建築業技術裝備規劃,指導建築施工企業開發、引進和採用新技術;負責全省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和施工企業安全資格認證。
(四)裝飾裝修管理處:研究擬定裝飾裝修行業的地方性法規、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裝飾裝修企業的資格審定、資質證書發放以及外省裝飾裝修企業進魯施工資質驗證工作;參與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檢查以及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處理;負責全省裝飾裝修行業的統計工作,掌握分析行業生產動態,匯集、發布行業經濟技術和市場信息。
(五)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六)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七)紀委(監察室):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主要職能
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魯發〔2000〕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00〕119號),在省建設廳內設立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全省建築業(含裝飾裝修)的行業管理。
(一)貫徹執行國家建築業法律、法規,擬定全省建築業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擬定全省建築業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規範全省建築市場,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市場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管理監督建築市場準入、清出工作;依法查處建築市場中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省建築施工安裝、裝飾裝修、建築製品等企業的資格審定;負責項目經理的資格認定;組織出國、出省承包工程和建築勞務合作;管理進魯建築施工隊伍。
(四)負責全省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擬定全省建築工程質量目標和實施辦法;負責全省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指導和組織工程質量等級核定;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和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受理工程質量問題投訴。
(五)負責全省建築施工安全管理;負責建築企業安全資格認證;參與重大施工安全事故處理。
(六)指導全省建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直屬事業單位改革,使其逐步走向社會、進入市場。
(七)擬定建築業技術裝備規劃,推進建築業的技術進步,組織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先進技術推廣套用;組織指導建築行業職工技能培訓。
(八)負責建築業的統計工作;承辦省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省政府第169號和第230號令,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依法具有行政許可實施主體資格,具有“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建築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任職資格認定、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許可”等行政許可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