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現場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現場管理辦法(試行)》經2017年第1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17年1月23日印發。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現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人社規〔2017〕5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山東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現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7年第1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1月23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能力鑑定現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鑑定質量,促進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制度化、科學化、規範化建設,保證鑑定的公平、公正,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令第21號)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11〕2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集中進行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初次鑑定、複查鑑定、覆核鑑定和再次鑑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勞動能力鑑定現場管理工作,為工傷職工營造安全、有序的勞動能力鑑定環境。

第二章 場地設施

第四條 勞動能力現場鑑定的場地應當設在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勞動能力鑑定現場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管理區域,包含身份核驗區、等候區、檢查室等功能區和功能室,並張貼醒目功能標識牌、路

徑指示牌。

第五條 勞動能力鑑定現場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鑑定工作需要配備身份證驗證設備、攝錄像器材、觀片燈、捲尺、叩診錘、角度尺、瞳孔筆等常用工具;配套計算機、複印機、掃瞄器、傳真機、列印

機等常用辦公設備。

第六條 勞動能力鑑定現場應當明示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制度、工作紀律等規定,張貼勞動能力鑑定現場注意事項等。

第三章 人員配備

第七條 勞動能力鑑定專家和工作人員在勞動能力鑑定現場應當統一佩戴身份標識,勞動能力鑑定專家應當穿著醫務工作服。

第八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規定的門類和醫學分科及參加鑑定的工傷職工數量配備勞動能力鑑定專家和工作人員,開展勞動能力鑒

定及維持現場秩序等工作。

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現場的突發情況應當有應急處置預案。

第四章 現場流程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在勞動能力鑑定開始前到達勞動能力鑑定現場。

第十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規定的門類和醫學分科進行分組;屬於複合損傷或者傷情較為複雜的,應當分別註明所涉及醫學分科。

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鑑定通知,持本人身份證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要求攜帶的其他資料,經工作人員確認身份後依序進入等候區。

第十二條 進入等候區的工傷職工應當服從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人員安排,由工作人員依次引導進入相應檢查室,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專家現場查體面檢。陪同人員應當根據工作人員引導在等候區等待,非經工作人員允許不得進入勞動能力鑑定檢查室。

第十三條 專家應當對照申請表中的鑑定項目,結合工傷認定情況和病例資料,了解職工的傷病史及治療經過,根據鑑定工作需要進行查體,並完整記錄傷情(包括傷殘部位、器官功能障礙程度、

診斷情況等)。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鑑定專家檢查結束,工傷職工及其陪同人員、用人單位代表等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離開勞動能力鑑定現場。

勞動能力鑑定專家需要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補充醫學資料或進一步檢查的,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能力鑑定專家要求,在指定時間內補充醫學資料或完成全部檢查。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十五條 勞動能力鑑定專家和工作人員在勞動能力鑑定現場應當遵守以下工作規範要求:

(一)身份標識明顯、著裝規範、儀容整潔、精神飽滿;

(二)應當將手機等通信設備統一進行管理;

(三)不得向勞動能力鑑定利害相關人透露專家信息,對勞動能力鑑定涉及的秘密和工傷職工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不得私自拆閱和複製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形成的鑑定材料;

(四)不得對工傷職工傷情的治療情況進行評價或推薦介紹治療方案,不得作出其他可能引起工傷職工及其陪同人員、用人單位代表等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當事人誤解的行為。

第十六條 勞動能力鑑定專家和工作人員具有下列行為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對其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退出勞動能力鑑定現場,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

,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二)徇私舞弊、提供虛假鑑定意見的;

(三)玩忽職守、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的;

(四)篡改、偽造、隱匿、銷毀鑑定病歷材料的;

(五)影響鑑定結論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及其陪同人員、用人單位代表等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當事人,具有下列行為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終止鑑定程式;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與傷病情不符的虛假診斷證明的;

(二)篡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材料的;

(三)冒名頂替及偽造身份證件的;

(四)侵犯他人隱私或謾罵侮辱專家及工作人員等擾亂現場鑑定秩序的;

(五)對專家及工作人員人身安全進行威脅的;

(六)影響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山東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事項、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工作現場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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