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國稅系統數據傳輸管理辦法(試行)

第五章 四類發票數據傳輸
第二十三條
納稅申報期結束後,縣(市、區)局流轉稅管理部門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報送的四類發票電子信息匯總,於每月16日前轉交市局流轉稅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市局流轉稅管理部門使用《通用稅務數據採集軟體(國稅B版)》分類匯總四類發票(海關專用繳款書第五聯除外)電子信息,核查無誤後填寫《數據上傳確認單》,於18日前將四類發票匯總數據和確認單轉交市局信息中心。
計畫徵收(統計)部門從國庫取得海關專用繳款書第五聯核對無誤後,錄入《通用稅務數據採集系統(稅務機關版)》,使用四張票檢查及匯總軟體檢查核對無誤後匯總,填制《數據上傳確認單》,於18日前將海關專用繳款書第五聯匯總數據和確認單轉交市局信息中心。
第二十五條
每月18日前,市局信息中心將當期匯總電子信息通過廣域網,採用FTP方式直接上傳至省國稅局四類發票專用FTP伺服器(IP位址:76.16.16.20)相應目錄。
第二十六條
使用電子申報軟體採集四類發票數據的市局,由市局信息中心直接從申報資料庫或CTAIS資料庫中生成匯總的XML檔案,經流轉稅管理部門審核無誤後上傳(上傳時間及方式同上)。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七條
市局業務部門負責對下級各類數據的採集質量進行考核,信息中心負責對下級各類數據傳輸的及時性和傳輸的完整性進行考核。
第二十八條
數據傳輸考核辦法與系統目標管理考核掛鈎,具體如下:
(一)未按照規定時間傳輸相關數據的,按照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對相關單位予以扣分;
(二)未按照相關規定採集數據,造成數據項錯誤的,按照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對相關單位予以扣分;
(三)信息中心隨時監控機器設備和相關軟體的運行情況,因人為因素造成數據漏傳、遲傳、誤傳的,按照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對相關單位予以扣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現行的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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