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實施計畫的通知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推進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魯政字〔2015〕146號)要求,現制定實施計畫如下。

計畫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實施計畫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6〕39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實施計畫》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8日

計畫全文

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實施計畫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推進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魯政字〔2015〕146號)要求,現制定實施計畫如下:

一、實施範圍

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範圍是省國資委尚未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屬企業國有資產,具體包括省直單位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等各類國家出資企業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權益。省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納入統一監管範圍。

經核實,44個省直部門、單位共有所屬一級企業616戶,截至2014年12月31日,資產總額842.96億元,所有者權益336.61億元,2014年度營業收入330.00億元,淨利潤13.16億元,企業職工41439人。

二、實施意見

根據省屬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方向,結合省屬企業實際,按照“分層分類、有序劃轉,因企制宜、分類監管”的原則實施統一監管。

(一)分層分類、有序劃轉。

根據企業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以下方式劃轉產權。

1.產權劃入省國資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會。對資產規模較大、資產質量較好的企業,以其為主體重組整合其他企業,組建或改建為省管一級企業,國有產權劃入省國資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會,分別由省國資委持有70%、省社保基金理事會持有30%。

此類情況涉及省糧食局、省水利廳、省科學院、省農科院、省地礦局和省煤田地質局6個部門所屬221戶企業(具體名單見附屬檔案,下同),分別整合組建魯糧集團(企業名稱以工商註冊登記為準,下同)、水發集團、山科集團、種業集團、地礦集團和泰山地勘集團6戶省管一級企業。221戶企業的資產總額276.86億元、所有者權益80.07億元,分別占總數的35.9%、32.8%、23.8%。

2.產權劃入省管一級企業。對具有一定資產和經營能力的企業,按照產業相近、業務相關、優勢互補的原則,國有產權劃入省管一級企業。省管一級企業因國有產權劃入增加的權益,由省國資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會按出資比例分別享有。此類情況涉及省發展改革委等31個部門所屬184戶企業,分別劃入13戶省管一級企業。184戶企業的資產總額335.91億元、所有者權益138.99億元,分別占總數的29.9%、39.9%、41.3%。

3.產權暫不劃轉。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局所屬企業,承擔服刑人員勞動改造等任務,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省屬高等院校所屬企業,承擔教學實訓等任務,且資產少、分布廣,暫不實施產權劃轉,仍維持現行管理體制。此類情況涉及省監獄管理局所屬2戶企業、省戒毒局所屬5戶企業,省屬高等院校所屬106戶企業。113戶企業的資產總額181.12億元、所有者權益113.97億元,分別占總數的18.3%、21.5%、33.9%。

此外,對嚴重資不抵債、停業停產、不具備正常經營條件的企業,產權不再劃轉,由原主管部門另行提出清理、註銷、關閉的意見報省政府研究確定。涉及25個部門的所屬98戶企業,98戶企業的資產總額49.07億元、所有者權益3.58億元,分別占總數的15.9%、5.8%、1.0%。

(二)因企制宜、分類監管。

對所有正常經營的企業,除劃入省管一級企業的由省管一級企業依法管理外,其他企業按以下三類方式實施監管。

第一類:省國資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會履行全部出資人職責。

這類企業與市場經濟融合較好,具有一定的經營基礎,資產規模較大,適合組建省管一級企業。主要涉及省糧食局所屬企業,整合組建魯糧集團,形成儲備、加工、流通為一體的全產業鏈型糧食產業集團,並承擔糧食儲備等任務。

對此類企業,由省國資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會履行全部出資人職責。省國資委負責業績考核、薪酬管理等《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出資人對重大事項和資產的管理。省國資委黨委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和黨的建設。

全省質監系統所屬特檢機構等單位整合組建的山東特檢集團,承擔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認證、技術評審等任務,也按此類方式管理。

第二類:省國資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會履行部分出資人職責。

這類企業行業特點明顯,普遍存在事企交叉重合、人員資產不分等問題,對主管部門的依存度較大,企業生產經營需要主管部門的支持和指導,安全生產管理由主管部門負責,且承擔民生工程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礦產資源勘查等功能性和公益性任務。

此類企業主要涉及省水利廳所屬水發集團,承擔全省水利民生工程建設任務,需要依託既有的財政資金渠道和省水利廳的行業扶持;省科學院、省農科院所屬山科集團、種業集團,是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平台,也是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的有效載體,需要延續科研院所的成果及人才支撐;省地礦局和省煤田地質局所屬地礦集團、泰山地勘集團,是礦產資源勘查的專業平台,經營資質和勘查技術主要依託事業單位,需要原主管部門的行業指導和技術支持。

對此類企業,設定3年過渡期,由省國資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會履行部分出資人職責。對於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在過渡期內由主管部門提名企業董事長和黨委成員,報省國資委黨委批准,主管部門負責董事會和黨委會的日常管理。5戶企業其他出資人職責由省國資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會按第一類方式履行。企業經理層逐步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員工推行全員勞動契約制。

第三類:省國資委履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職責。

這類企業承擔特殊職能或公益性任務,政企、事企難以分開,主要涉及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局所屬企業,分別承擔服刑戒毒人員勞動改造、技能培訓等特殊職能;省屬高等院校所屬企業承擔高校學生實習、教學實訓等公益性任務。

對此類企業,由省國資委履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職責。省國資委按照統一制度規範、統一工作體系的原則,建立完善企業國有資產台賬,全面掌握企業國有資產狀況;嚴格規範企業國有資產流轉,動態監控企業國有資產變動;開展財務監督綜合評價,切實維護企業國有資產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黨的建設,並明確專門機構做好企業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實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三、政策措施

(一)統一監管過程中,產權劃轉的省屬企業,職工勞動契約關係保持不變。對部分企業存在的與主管單位混崗使用的工作人員,主管部門要根據政策規定妥善安置。省屬企業在產權劃轉前形成的信訪穩定問題,由原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二)對省屬企業長期實質性使用的省級行政事業性資產,劃轉為企業資產,經評估後列入企業國家資本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辦理資產劃轉手續;因非獨立使用等特殊原因無法隨同劃轉的,設定5年過渡期,由企業按原使用方式及條件繼續使用。

(三)統一監管後,為彌補相關事業單位經費不足,省財政在現有保障政策的基礎上,加大對地礦集團、泰山地勘集團、山科集團和種業集團等4戶新組建企業集團經營收益的統籌力度,支持相關事業單位發展。

四、工作安排和要求

推進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是深化我省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大舉措。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統一監管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強溝通,積極配合,精心組織,協力推進。工作中要加強企業資產評估,嚴格規範國有資產流轉,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要加強企業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健全完善各級黨組織,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要做深做細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切實保障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職工隊伍穩定。

(一)整合組建省管一級企業的,由省國資委會同主管部門制定組建、改建方案,於2016年10月底前組織實施。

(二)劃入省管一級企業的,由省管一級企業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結構調整要求,進行重組整合或按市場化原則進行資本運營,於2016年10月底前制定具體方案。

(三)對暫不實施產權劃轉的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局和省屬高等院校所屬企業,省國資委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度規定加強管理,主管部門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落實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對嚴重資不抵債、停業停產、吊銷營業執照等不具備正常經營條件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再劃轉,由各主管部門提出清理關閉、註銷清算的意見,於2016年10月底前報省政府研究確定,並做好後續組織實施工作。

(五)本《實施計畫》印發1個月內,各主管部門要將所屬企業整體移交省國資委或相關省管一級企業,辦理企業領導班子和黨組織關係等移交手續。其中,組建省管一級企業的領導班子和黨組織關係,報省委組織部研究同意後辦理移交。統一監管涉及的企業國有產權劃轉手續,依據本《實施計畫》辦理,劃轉基準日為2016年6月30日。

(六)對於省政府批准的79戶事改企單位,其所屬企業的統一監管工作要一併同步推進,納入本次統一監管範圍。

(七)省直各部門、單位所屬企業改制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規範推進,嚴格執行公開進場交易制度。2016年6月底之前未完成改制的,要按照統一監管要求劃轉給省管一級企業,由劃入企業負責其改革重組工作。

本《實施計畫》印發後,省直各部門、單位在工作中發現未納入統一監管實施範圍的其他企業,要按照魯政字〔2015〕146號檔案和本《實施計畫》的要求,實施統一監管。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9日

計畫解讀

8月8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實施計畫》(魯政辦發〔2016〕39號,以下簡稱《實施計畫》),對全面推進落實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工作做出了具體部署和要求。
一、出台背景
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是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我省國資國企改革的一項重要決策部署。2014年6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關於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意見》(魯發〔2014〕13號),明確提出“省國資監管機構對省直部門目前管理的經營性國有資產、事業單位投資形成的經營性國有資產、非經營性轉經營性國有資產,依法實施統一監管”。2015年3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幾項重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15〕10號),再次強調要推進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並明確提出“制定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的實施意見”。2015年7月,省政府印發了《推進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工作方案》(魯政字〔2015〕146號),明確了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的原則、範圍、實施步驟和政策措施。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以管資本為主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穩步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具備條件的進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我省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的舉措高度契合中央檔案精神。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根據《推進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工作方案》,省國資委在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省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實施計畫》,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後,由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
二、主要內容
《實施計畫》共分為實施範圍、實施意見、政策措施和工作安排和要求四個部分。
(一)實施範圍。按照魯政字〔2015〕146號檔案規定,將44個省直部門所屬616戶一級企業全部納入統一監管範圍。同時明確省屬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後,納入統一監管範圍;《實施計畫》印發後,省直部門、單位發現未納入統一監管範圍的其他企業,也要按規定實施統一監管。
(二)實施意見。按照“分層分類、有序劃轉,因企制宜、分類監管”的原則實施統一監管。
1.分層分類、有序劃轉。
一是以資產規模較大、資產質量較好的企業為主體整合組建為省管一級企業,國有產權劃入省國資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會,分別由省國資委持有70%、省社保基金理事會持有30%。涉及省糧食局、省水利廳、省科學院、省農科院、省地礦局和省煤田地質局6個部門所屬221戶企業,分別整合組建魯糧集團、水發集團、山科集團、種業集團、地礦集團和泰山地勘集團6戶省管一級企業。
二是對具有一定資產和經營能力的企業,按照產業相近、業務相關、優勢互補的原則,國有產權劃入省管一級企業。涉及省發展改革委等31個部門所屬184戶企業,分別劃入13戶省管一級企業。
三是對承擔服刑人員勞動改造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局所屬企業,以及承擔教學實訓等公益性任務的省屬高校所屬企業,暫不實施產權劃轉,仍維持現行管理體制。涉及省監獄管理局所屬2戶企業、省戒毒局所屬5戶企業,省屬各高等院校所屬106戶企業。
此外,對25個部門所屬的98戶嚴重資不抵債、停業停產、不具備正常經營條件的企業,產權不再劃轉,由原主管部門另行提出清理、註銷、關閉的意見報省政府研究確定。
2.因企制宜、分類監管。對所有正常經營的企業,除劃入省管一級企業的由省管一級企業依法管理外,其他企業按三類方式實施監管。
第一類,由省國資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會履行全部出資人職責,省國資委黨委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和黨的建設。該類企業與市場經濟融合較好,資產規模較大,適合組建省管一級企業。主要涉及魯糧集團以及省屬特檢機構轉企改制後組建的山東特檢集團。
第二類,由省國資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會履行部分出資人職責。該類企業行業特點明顯,普遍存在事企交叉重合、人員資產不分等問題,對主管部門的依存度較大,企業生產經營需要主管部門的支持和指導,安全生產管理由主管部門負責,且承擔民生工程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礦產資源勘查等功能性和公益性任務。主要涉及水發集團、山科集團、種業集團、地礦集團和泰山地勘集團5戶企業。對5戶企業設定3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由主管部門提名董事長和黨委成員,報省國資委黨委批准,主管部門負責董事會和黨委會的日常管理,其他出資人職責按第一類方式履行。企業經理層逐步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員工推行全員勞動契約制。
第三類,由省國資委履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職責。這類企業承擔特殊職能或公益性任務,政企、事企難以分開,主要涉及省監獄管理局、省戒毒局和省屬高等院校所屬企業。省國資委按照統一制度規範、統一工作體系的原則做好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黨的建設,明確專門機構做好企業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策措施。涉及人員安置和信訪穩定、行政事業性資產劃轉、有關事業單位經費支持等問題,明確了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工作要求和解決途徑。
(四)工作安排和要求 。各省直部門、各企業要充分認識統一監管工作的重大意義,加強溝通配合,精心組織做好統一監管的相關工作。要規範國有資產流轉,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要加強企業黨的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健全完善各級黨組織;要切實保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職工隊伍穩定。《實施計畫》印發1個月內,各部門要將應劃轉企業整體移交省國資委或相關省管一級企業。需要制定方案的,原則上要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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