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屋場,是南方地區對於“自然村”的稱謂。其原意是指單一姓氏族群的聚居地,即以祠堂或祖堂為中心,各戶的房屋依次建開,逐漸形成大片連線在一起的房屋群落,這樣的地方稱為一個“屋場”。後引申為代指自然形成的居民聚居點,即通常所稱的“自然村”。它是由人們經過長時間在某處自然環境中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一般情況下它只有一個姓氏,是同一個祖宗的子孫後代,有相同的血緣關係。它受地理條件、生活方式等的影響。例如在深山野坳,可能幾戶在路邊居住幾代後就會自然形成一個屋場。現今的行政村或社區下轄的村(居)民小組的管轄 範圍多是以屋場(自然村)為基本單元來劃分。關於“村民小組”的名稱,除以序號排序命名的村民小組外,有名稱的村民小組基本是以“屋場”的名稱來命名,如“湖南省新化縣榮華鄉田果村擋印組”。
規模狀況
屋場的分布、形態、規模和建築結構深受所處地區自然地理條件、經濟條件、風俗習慣等社會因素的影響,反映與周圍環境的某種適應。屋場數量大、分布廣、規模大小不一,有僅個別住戶的孤村(如在山區),也有數百人口的大屋場(如在人口稠密的平原地區)。有數戶至幾十戶的差異,人口密度高的中部、東南沿海地區多以30~50戶為主,多則近百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