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通知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修訂《導遊IC卡發放管理辦法(試行)》等事項的通知
旅辦發〔2011〕1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完善IC卡導遊證管理工作,現就修訂《導遊IC卡發放管理辦法(試行)》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家政策及相關部門的意見,我局制定的《導遊IC卡發放管理辦法(試行)》及其印發通知,做如下修改:
(一)名稱修訂為:“《導遊IC卡發放管理辦法》”。
(二)《辦法》第十三條修訂為:“導遊IC卡實行免費頒發、換髮、補發,各發證機構一律不得向申領人員收取工本費、製作費、郵寄費等費用,負責審核、頒發、製作IC卡導遊證的機構應該認真履行職責,杜絕隨意申領、一人多證等現象發生,有效控制發放數量及費用。”
(三)《辦法》第十四條修訂為:“實行導遊IC卡年報制度,各省級旅遊局應當於當年一月底前向國家旅遊局報告上一年度導遊IC申領、發放、使用、管理等情況及本年度預計申領數額。凡未按規定報告的,不得申領本年度的導遊IC卡。”
(四)《辦法》附屬檔案三主送機構修訂為“國家旅遊局機關服務中心”。
(五)我局《關於印發〈導遊IC卡發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四條停止執行。
二、請各地按照新修訂的《導遊IC卡發放管理辦法》,免費頒發、換髮、補發導游IC卡,已經收取的IC卡導遊證換補卡費用請及時退還導遊。
三、自2012年起,國家旅遊局不再製作導遊IC卡卡套,由各省級旅遊局製作並配套發放。
特此通知。
附:新修訂的《導遊IC卡發放管理辦法》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導遊IC卡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 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為規範導遊IC卡的發放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可申請領取導遊IC卡的單位為擁有導遊IC卡A版制卡系統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遊局(委)(以下簡稱“省級旅遊局”)。
第三條 各省級旅遊局應當於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根據本地區導遊考試合格人數的情況及其他因素,以書面形式向國家旅遊局提出申請並說明所需導遊IC卡初、中、高、特級的數量和理由。
第四條 各省級旅遊局在申請領取IC卡時,應當認真填寫《導遊IC卡申領情況表》(見附表一,請在中國導遊網下載),經局領導審批加蓋單位公章後,報送至國家旅遊局。
第五條 省級旅遊局再次申領導遊IC卡時,須提交上一次實際發放卡數人員的詳細信息的《導遊IC卡信息情況表》(見附表二,請在中國導遊網下載),填報人員數量不得少於上一次申領卡數的85%,並以電子版形式發至信箱,未報人員信息須在下一次申領時填寫並註明。如因導遊IC卡質量問題無法使用的,需註明數量並寄回至國家旅遊局。
第六條 國家旅遊局根據省級旅遊局上報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導遊IC卡發放單位。
第七條 發放單位接到通知後,由相關負責人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導遊IC卡出庫手續,並將導遊IC卡和《導遊IC卡收貨確認單》(見附屬檔案三)一併郵寄至申領單位。
第八條 省級旅遊局在接到導遊IC卡清點無誤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導遊IC卡及卡套收貨確認單》加蓋公章後,傳真或寄回制卡單位,制卡單位將收貨確認單複印件提交國家旅遊局備案。
第九條 各省級旅遊局要加強對導遊證IC卡發放工作的管理,嚴格把關、認真辦理,防止出現差錯。因工作不認真造成IC卡濫發、誤發、遺失等現象,一經查實,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條 國家旅遊局根據各地上報的導遊員相關信息,採取不定期抽樣方式,對導遊IC卡進行檢查,發現導遊IC卡與實際情況不符,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國家旅遊局每年定期對導遊IC卡系統操作人員進行集中統一的培訓和考核,參加培訓並通過考核的人員統一頒發《導遊IC卡操作員證書》,沒有參加培訓並持有《導遊IC卡操作員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進行IC卡系統操作。
第十二條 實行IC卡系統操作人員變動報告和備案制度。申領單位如需更換IC卡系統操作人員,須提前15天向國家旅遊局書面報告,經國家旅遊局網上培訓、考核批准後,頒發《導遊IC卡操作人員證書》。沒有經過培訓人員進行系統操作,導致系統不能正常運轉,將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導遊IC卡實行免費頒發、換髮、補發,各發證機構一律不得向申領人員收取工本費、製作費、郵寄費等費用,負責審核、頒發、製作IC卡導遊證的機構應該認真履行職責,杜絕隨意申領、一人多證等現象發生,有效控制發放數量及費用。
第十四條 實行導遊IC卡年報制度,各省級旅遊局應當於當年一月底前向國家旅遊局報告上一年度導遊IC申領、發放、使用、管理等情況及本年度預計申領數額。凡未按規定報告的,不得申領本年度的導遊IC卡。
附屬檔案:1、導遊IC卡申領情況表(略)
2、導遊IC卡信息情況表(略)
3、導遊IC卡及卡套收貨確認單(略)